废除死刑从经济犯罪开始
张千帆
【关键词】废除死刑;从经济犯罪;开始
【全文】
近来,药家鑫、李昌奎等死刑判决案件,引起国人不少非议,尤其是一些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显示,一些地方法院对国人的生命不够尊重。这篇短文只想强调一点,那就是尊重生命是中国文化的固有传统。众所周知,儒家历来强调少杀、慎杀,据说死刑案件都要经过皇帝亲自批示。儒家立场的伦理根源是“性本善”,人的内在本质是尊贵的,因而要求所有人赋予适当尊重。孟子的“孺子入井”故事将儒家基本思路表达得很清楚。只要是人,看见一个小孩爬向水井,都会情不自禁上前把他抱起来,因为凡人都有恻隐之心。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然冲动,表明每个人都有仁义之心。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对一个连说声“谢谢”都不会的孩子萌动恻隐之心,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物质上的回报,而是出于尊重其生命所包含的内在价值。因此,儒家会强烈谴责那些对小悦悦见死不救的路人,因为不论出于什么理由,对生命的麻木不仁表明他们的仁心已近乎泯灭。既然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生命,任何人更不得主动伤害生命。
当然,儒家对人性并不盲目乐观。他们相信人性善,但也清楚知道人性是有弱点的。药家鑫的杀人灭口、李昌奎的凶残灭门、对小悦悦的见死不救……都显示人性的弱点是如此致命,以至于只是靠道德说教显然无济于事;在某些情况下,人必须被强迫尊重生命的价值。在儒家看来,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并制定律法(在中国古代主要是刑法),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命,防止人类生命受到人类自己的非理性伤害。
然而,既然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生命,刑法就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事实上,如果推到逻辑的极端,儒家的伦理主张应该不只是“慎杀”、“少杀”,而是完全禁止死刑,因为无论罪犯如何“罪大恶极”,他们的行为都没有也不可能泯灭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而相对乐观的儒家会认为,只要经过适当的教育改造,他们总是存在认识错误、恢复人性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摧毁罪犯的生命是国家暴力的滥用,在本质上和罪犯对他人生命的侵犯无异。因此,控制犯罪的正当措施不是死刑,而是在罪犯失去理性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教育改造,直至其恢复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