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需要发展和完善。但问题是,“中国特色”是否已然确定,永不变“色”?这个问题,中国学者可能一时难于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
实际上,对特色的过分强调弱化了对于普遍规律的尊重和遵循。这不能不说是观念和态度上的一种偏差。虽然在立法数量上,中国社会各个领域都已“有法可依”,但最为重要的民法典至今仍然没有制定出来。当然,单行法方面并不缺乏,《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已经一应俱全,但是,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是一个标志,是一个社会结构定型的重要指标。中国民法典的迟迟不能出台,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转型还没有完成,实际上,“特色”并没有真正形成。中国社会还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
【作者简介】
王志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注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史”,《半月谈》,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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