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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法律体系“特色”比较

  

  中俄在法律体系构成上另一重要区别在于国际法的地位。俄宪法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为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所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从而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适用的原则。


  

  中国的立法政策体现了国家中心主义的色彩,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法律被界定为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立法机关则把法律体系界定为,“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则充满了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一种理性主义的思路。[11]如此一来,将法律体系仅限定于静态的已制定公布的法律文本层面,已然满足或部分满足了法律体系理论上的要求,将立法和执法层面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涉及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国际法排除在外,进而将法律体系的价值与作用置于不顾,亦属方便之举。


  

  中俄法律体系的特色与未来


  

  特色是指“事物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风格等。”[12]应该说,原来同属于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与俄罗斯(原苏联),经过一系列变革之后,现行法律体系都各具特色。中国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特质,法律意识形态化,并且,表现出摆脱前苏联模式的倾向,同时强调“社会主义中国化”,即我国法律体系理论与实践,既不同于此前水火不容的西方资本主义,也与坚持半个世纪之久的原社会主义有别。而俄罗斯则相反,在抛弃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同时,表现出对于欧洲大陆法系传统的回归,对“特色”的强调则关注十月革命前沙俄时期形成的俄罗斯民族法律文化传统。与此同时,在建立新的俄罗斯法律体系的进程中,也注意吸收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积极作用。由于宪法法院对于违宪审查的司法实践,典型判例在法律体系构成中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


  

  如前所述,中俄法律体系各有“特色”,但中俄两国同属转型国家,应该说,整个社会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尤其是还在进行政治体制变革的中国,更是如此。俄罗斯由于改革的彻底性,目前法典化程度也比较高,虽然在立法技术甚至政策上漏洞百出,但通过多年的立法实践,立法体制和经验正在走向成熟。构建适合于法治国家、市民社会的法律体系,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在可见的未来可能达到最终的目标。正如俄罗斯总统梅德维杰夫所说,俄罗斯“法律体系正处于发展状态,正在完善,这一过程还需要很长时间,直到我们自己确信,它已经符合我们对于俄罗斯这样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已瑧于完善的观念的时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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