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完整表述,其关键词是“社会主义”,所谓“中国特色”的核心也在于此,从而确定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意识形态色彩,表明除掉“社会主义”这一关键部分,所谓“特色”也就不复存在。
根据官方文件的表述,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和核心,宪法为根本法,其他部门法的立法依据都是宪法。而宪法当中首要强调的就是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并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自从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此后虽经多次重新颁布和修订,这一部分内容的实质都没有改变,并且不断得到强化。
但是,也应该看到,意识形态化的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还强调了另一点,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在这里已不具有某种理论上的普遍意义。发源于西方的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目前已经“中国化”。一般而言,特色与普遍性总是矛盾的。社会主义之所以强调“中国特色”,部分原因是法律体系发源地苏联的承继者俄罗斯如今已经离经叛道,走向了社会主义的反面。而中国抗起这面大旗又缺少追随者,现实的普遍意义也在不断减弱。因此,忠实于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强调其“中国特色”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中国特色”这一概念提出于改革开放之初,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不难发现这一说法的极大效用。社会主义中国化实际上加入了中国传统制度文化因素,使其在中国的解释运用更为灵活和自由。这可用以说明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中国法律在中国的适用,而不必关注其与其他国家或法律体系的区别。
这与俄罗斯完全不同。作为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继承者,俄罗斯也强调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但其宪法明确规定了去意识形态化的宗旨。没有任何理论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全民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不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直接效力,即法律、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在没有必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并予以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