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发生剧变之后,学者们已改弦更张,逐渐抛弃原苏联时期理论。有俄罗斯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是指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的对象(被调整关系的性质和复杂性)和方式(直接规定方式、允许方式及其他)分为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和法律制度(选举制度、财产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4]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立法机关方面已经有明确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二、在本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作为正在建设成长中的法律体系,体现出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四、作为单一制结构的国家,体现了统一性与多层次性的结合;五、作为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以及不断改革开放的社会,体现了继承中国优秀法律传统与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统一。“五个方面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表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本质的不同。”[5]
分析来看,立法机关方面所说的特征主要涉及的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本质内容、基本价值取向方面的特点,而这样一些特点的揭示,则是基于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区别。有学者认为,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在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上所表现出的主要技术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即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以及简约主义的风格。[6]
中国在清末开始法制变革,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在法律文本方面,到20世纪30年代基本形成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20世纪50年代以后接受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虽然抛弃了原国民政府的“伪法统”,但“社会主义”仍为一种西方式的理论模式和思想原则。当时只强调“社会主义”,而未涉及特色方面。
因此,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不照搬西方。什么事项立法,如何立法,只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必关注其他国家的立法。[7]因此,目前对于“特色”的强调,实际上标志着中国现今真正走上了“独立自主”的法律发展道路,从而可以抛开对于某些规律的因循,并在法律全球一体化的当今世界仍能获得我行我素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