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体系“特色”比较
王志华
【关键词】俄罗斯;俄罗斯;法律体系“特色”
【全文】
中俄两国法律体系同具转型“特色”,但各不相同。俄罗斯在保持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的同时,逐渐吸收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作用的做法,同时又不断强化其自身传统的“特色”成分;而中国的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仍未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尚在继续,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定型,还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
在1949年10月废除伪法统和“六法全书”以后近30年的时间里,除宪法(1954年和1975年)和婚姻法(1951年)之外,中国没有颁布一部法律。1978年重新开始法制建设,又经过30余年的时间,至2011年,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实现有法可依。[1]
俄罗斯的法律变革几乎与中国同步,到2011年制定颁布的法典有20余部,联邦法律400余件,另外还有联邦主体法等,虽然还没有正式宣布法律体系的形成,但事实上此等功业早已成就。
中国与俄罗斯同属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国家,历史上中国法律深受苏联法的影响,法律体系理论即脱胎于苏联,而作为苏联法律上权利义务承继者的俄罗斯,在法律理论技术层面亦秉承苏联理论学说。但法律是社会政策的产物,中俄在社会改革思路、指导思想和方向目标上大相径庭,反映在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上也就不能不存在巨大差异。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也强调“特色”,当然与“中国特色”不同。而基于两国现阶段在世界上所处的特殊地位(同为“金砖四国”成员国),对两种“特色”的比较不仅有趣,而且实用。
“特色”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体系的论述,源自于苏联学者。[2]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