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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结语:台湾地区经验的借鉴


  

  台湾地区的司法从不完整到完整、不独立到独立、再从独立到孤立,其中的发生原因及产生的利弊,或许可以归纳以下一些经验,供参考借鉴。


  

  (一)政治人物的远见。台湾司法改革的阻力及助力都是政治人物,因此政治人物扮演关键的角色,其中又以政治领导人最为重要。蒋经国在其晚年确立审检分立、解除戒严、树立尊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的宪政典范,就是最好的例子。


  

  (二)建立完整的司法权。司法权虽然手无缚鸡之力,但是若能完整,还是可以发挥其保障人民权利及限制行政权的天职。所谓完整的司法权,应该是由司法决定其人员之任用、调动与升迁,同时也包括建立“宪法”维护制度,使得“宪法”成为最高的典范,而这也仰赖政治人物的包容。


  

  (三)司法应该以全民为依归。司法的存在与独立并不是为了满足特定意识形态,也不是为法官及检察官争权夺利,法官及检察官最终都必须向人民负责,取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而司法独立则是为了取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所采取的手段。然而关键的是,如何探求全民的意志?搞运动式的急功近利做法,在台湾证明无法成功,应该改以科学民主的方法汇集各界总意。


【作者简介】
刘孔中,单位为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注释】另一障碍是行政权的司法化。
参见王泰升:《历史回顾对检察法制研究的意义和提示》,台湾《检察新论》2001年第1期。
参见张丽卿:《刑事诉讼法百年回顾与前瞻》,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8期。
参见王兆鹏:《台湾刑事诉讼法制之回顾与前瞻》,台湾《律师杂志》2002年第6期。
翁岳生:《司法改革十周年之回顾与展望》,载台湾《司法改革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会议实录》2010年版,第19、20、13—83页。
参见前引,王兆鹏文。
参见前引,翁岳生文。
参见前引,王兆鹏文。
参见苏永钦:《反思台湾司法改革的经验》,台湾《走入新世纪的宪政主义》2002年版,第325页。
参见吕太郎:《司法改革与伦理》,台湾《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7期。
施启扬于1994年9月1日—1999年1月26日出任“院长”。
施启扬:《三十年公职回忆》,台湾幼狮文化公司2004年版,第166页。
参见台湾《“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会议实录》(上辑)1996年版,第10—13页。
委员会由施启扬院长担任召集人,成员涵盖司法行政首长、大法官“、监察委员”、终审法院法官、法律教授、政治学教授、心理学教授、律师等,其中首长人选数度更迭,黄荣村教授则半途以非所学而辞退。转引自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65页。
同上书,第210页。
前引,苏永钦书,第238—239页。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参见前引,施启扬书,第221—223页。
对此“,司法院”编印之“司法改革会议实录下辑”1999年版,第1581页。仅以“经‘司法院’与‘法务部’及各法学团体数度磋商,在1998年11月间达成应尽速召开司法改革会议的共识”带过。参见前引,施启扬书。
翁岳生于1999年2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出任“院长”。他于2003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时兼为“司法院”大法官及院长。
参见台湾“司法院”:《司法院定位推动小组会议实录(一)》2003年版,第1页。
参见陈宪裕:《从政经变迁论司法院组织法之调整》,载《台湾大学政治学系硕士论文》2008年版,第88页。
参见台湾“司法院”:《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实录》下辑,《全国司法改革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程》1999年,第1582页。
参见台湾“司法院”:《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实录》上辑,《全国司法改革会议筹备委员第一次会议议程》1999年,第1页。
参见前引,台湾“司法院”书,第1582页。
参见同上书下辑,第1584页。
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台湾,2008年版,第631页。
朱琼华、周国隆、金经昌、柯庆贤、徐树海、高启灿、郭仁和:《透视“司法院”释字第五三○号解释的效力———正视司法改革的合宪性》,台湾《法律评论》第69卷第10—12期合刊,2003年12月“;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97年6月发布的《对于“司法院”推动“司法院组织法法修正案”之共同意见》。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参见张特生:《司法院长何事当众落泪———莫非是司法一元化惹的祸?》,台湾《律师杂志》1999年第10期。
参见苏永钦:《司法行政组织的发展趋势》,载《寻找共合国》,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56页。
赖英照于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出任院长。
赖院长:《谈司改10年:致力提升审判效能 实现司法为民理念》,《司法周刊》2009年第1441期。
“司法院”在2010年8月13日接获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函送法官自律委员会会议纪录,当天立即就三名法官涉嫌违法失职部分,有损司法信誉,情节重大,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2项规定,先行将其停职,同时依“公务员惩戒法”第19条规定函送“监察院”审查。对于台湾“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自律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内容,外人无从得知,但是台湾“高等法院”对此发出新闻稿(“最高法院”则未发出新闻稿)只提及“报‘司法院’依法移送监察院审查”,并未认定“情节重大”,而且依据报载“司法院”似乎并未召开“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或给予相关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司法院”此项“清理门户”的快速决定不乏可以检讨之处:不符合程序正义,混乱“法官与一般公务人员间之界限”,又置“司法院”法官评鉴办法于不顾。
2010年10月14日以后,赖浩敏出任台湾“司法院院长”。
赖浩敏:《以清廉、专业、信任启动新司政》,台湾《司法周刊》2010年第1513期。
《放宽转任法官资格司法、考试两院不同调》,载PChome新闻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nownews/20090227/in]。
[Gerhard Schaberg]《德国法院的荣誉法官》,许泽天译,台湾《司法周刊》2009年第1425期。
参见黄朝义:《刑事第二审构造及其未来走向》,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7年第143期。
林孟皇:《专业法庭何去何从》,台湾《中国时报》2009年3月24日。
参见黄国昌:《台湾劳动诉讼之实证研究———以第一审诉讼之审理与终结情形为中心(上)》,台湾《政大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参见《司法院召开落实专业法庭功能研讨会期有助案件妥速审结》,台湾《司法周刊》2009年第1438期。
参见前引苏永钦书,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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