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德国686个区法院与116个邦法院中,共有24,343名参审员(包括辅助参审员)参与审理、11,686名参审员参与少年法院的审理;约12,200名参审员参与122个劳工法院、19个邦劳工法院、69个社会法院、16个邦社会法院、35个行政法院、11个高等行政法院、11个财政法院的审理。[36]
2.建立坚实的第一审
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即认为审级制度应朝向建立坚实的第一审、事后审查审之第二审、严格法律审之第三审制度。除非第一审已经是坚实的事实审,认事采证的功能已被完整强化,否则贸然将二审改为事后审,显然欠缺正当性。故“诉讼制度金字塔化”实有赖于第一审事实审功能之彰显[37],从而提升第一审之裁判质量应为当务之急。
为了提升第一审裁判质量、强化第一审认定事实之功能,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深化于第一审,除了就刑事诉讼而言应强化辩护制度外,民事诉讼亦应强化争点整理以及未于第一审提出相关事证以及主张之争点效以及失权效,促使当事人于该审级将所有有利之事证以及攻击防御方式一并提出,如此不但将有助于案件事实之厘清,亦有助于将真正的审判中心聚焦于第一审。
其次,现行规定将法官与一般公务人员等视,适用官职等,有违各国及地区之体例,资深法官不易留任下级审,以至于上诉案件之比例,远超乎各国及地区,致民怨迭起,影响司法之功能甚巨,有识之士早以为忧,司法改革会议亦达成应予研究调整之共识,2010年版“法官法”草案第69条第1项终于明订“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不列官等、职等。其俸给,分本俸、法官加给,均以月计之”值得肯定与支持。当较资深之法官愿意担任第一审法官,善用证据调查之时机并且发挥其诉讼指挥经验,将可强化第一审之裁判质量,使得人民普遍对于第一审产生信赖,从而达成迅速裁判之目标。
3.视实际需要建立各种类型的专业法院
在社会高度专业化、分工化的今日,难以期许法官专精在每一专业领域。其次,经济社会型态的改变会导致新类型的案件大量出现,例如,台湾地区劳资争议案件自2001年起每年均在1万件以上,2007年更达18,994件。近几年,相关的社会福利、劳动诉讼会更呈增加的趋势。为了避免专业法院由于事务分配、组成方式之不明确成为人为操纵分案或各地方法院事务分配时“论资排辈”之工具,建议于“法院组织法”中明订各该专业法院之办案类型、事务分配与管辖顺序,并建议就专业法院法官之遴选与培训为详尽规范以确保人才之适才适所[38],避免发生类似设有劳工专庭之法院,不论在案件审理时间、上诉率或上诉维持率等指标上,表现均未优于没有劳工专庭之法院的怪异现象。[39“]司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召集“落实专业法庭功能研讨会”,对上述问题已经有所认识,并将针对“现行各类专业法庭有无检讨整并之必要、提高法官参与专业法庭之意愿、专业法庭法官可否并办该类事件之民、刑事诉讼案件、专业法庭法官资格条件是否应采遴选或与专业证照连结、可否以案件性质设立跨院(即大管辖区)之专业法庭”等问题研议具体可行方案[40],其结果如何值得各界期待。
4.办理法官评鉴制度
2010年版“法官法”草案第31条大量以律师及社会公正人士担任法官评鉴委员会委员人数(占8/11),应该足以提高人民对于法官评鉴委员会公正性之信赖,确保法官评鉴委员会职权之行使不囿于专业偏见。2010年版“法官法”草案第71条实行“每年法官职务评定制度”:“法官现办事务所在之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应于每年年终,办理法官之职务评定,报送司法院核定。法院院长评定时,应先征询该法院相关庭长、审判长、法官之意见(第一项)。法官职务评定项目包括学识能力、品德操守、敬业精神及裁判质量;其评定及救济程序等有关事项之办法,由司法院定之(第二项)。”法官职务评定的目的是“供法官人事作业之参考,及核发职务奖金与俸级晋级之依据”。合理的法官考核制度固然能发挥促使有效提供司法给付的功能[41],然而以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每年年终打考绩会面临二大质疑:一年为期是否太短暂而无法观察长期办案的质量?一人的判断如何不失之主观恣意?故建议不妨借重民间司改会法官评鉴的经验,由其协助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办理法官比较长期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