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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二)改革方向


  

  1.法官来源多元化


  

  (1)引进多元的法律专业人士


  

  现行虽有多元选任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官之管道,惟成效皆不如预期,自1991年起至2008年底止,律师提出转任法官申请共计106人,其中42人通过审核;而学者申请转任法官之案件数至今仍为零。[35]依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相关条文规定,法律学者若欲任法官,皆须具备相对之任用资格为前提,然而在以往考试制度不健全时代背景下,台湾法律学者具备任用资格为极少数,以此作为要求担任法官之资格,实质上就是表明不欢迎其转任。2010年版“法官法”草案第5条第6项改采比较有弹性的做法,允许“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之取得,得采口试及审查著作或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之考试方式行之,其考试办法由考试院定之”,值得支持。


  

  (2)引进法律以外的其他专业人士


  

  “法官法”草案第5条坚持法律本位主义,完全排除法律以外其他专业人士(例如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以及诉愿或法制业务以外之高阶公务人员成为法官的机会,等于否定“司法院”后2006年提出的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建议未来“法官法”能够恢复采用“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之规定,使得法律以外其他专业人士也能出任法官。


  

  (3)引进平民参审制


  

  一般民众的法律价值和情感应得以直接输入司法程序,而让法律制度运作民主化,司法程序的产出符合社会的期待。德国的扩大参审制度就是强调让公众参与司法裁判、使职业法官与社会对话,并将其判断以简单易懂的形式提出。但是2010年版“法官法”草案第5条仍坚持法律精英主义,完全排除一般民众参与审判,违反世界潮流。平民参审除了强化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外,亦迫使职业法官将自己的考虑以一般易懂的形式提出,并有说服力地与可理解的说明理由,参审员可将其实际生活经验在评议中发挥影响。一个由实际人类思考和法律专业知识组成的互相共生关系,有助于避免偏离常情的裁判。因此本研究建议未来应采取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判决的机制,初期或许可先集中在刑事案件,并控制职业法官与平民参审员的人数比例,待实施一阵时日后,再逐渐扩大适用范围。


  

  以德国为例,除了职业法官外,法律圈外人在所有审判中,以荣誉职法官角色参与司法。荣誉职法官在刑事审判权中被称为参审员,在商事法庭中称为商事法官。如同职业法官,荣誉职法官独立行使法官职务,并在个别程序中拥有完全投票权,但是不需要有法律背景,甚至不需要学过法律。德国审判权由五种法院行使。在普通法院审判权中,商事法庭裁判商人间的纠纷,判决由一个职业法官和两个商事法官作成。商事法官是工商业组织建议由邦司法行政选任,任期五年。刑事审判权的区法院是由一个职业法官和两个荣誉法官审理。在特别重大的程序检察官可以申请增加一名职业法官。除普通法院审判权外,德国有四个专业法院审判权,荣誉职法官参与全部专业法院审判权。在劳工法院审判权中,除职业法官外,各有一劳方与资方代表担任荣誉职法官,参与审理。社会法院审判权每五年选出荣誉职法官,参与所有从社会法院到联邦社会法院(法律上诉审)的裁判层级,他们是在不同利益团体的建议下选出的(《社会法》第13条以下)。在行政法院审判权,荣誉职法官参与行政法院审理,但只能参与行政法院与邦高等行政法院的审理,不到联邦的层次。财政法院审判权在邦层次的财政法院由三位职业法官与两位荣誉职法官参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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