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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第二,违背多元专业的潮流。


  

  社会愈进步、经济愈发达,法律争讼的案件不断增加,争讼标的的复杂性也与日俱增,各国对应之道无非是设置多元、专业法庭及法院。然而一元单轨制却要求台湾地区“最高审判机关”一元化,由15名大法官审理所有案件,无论在案件的负荷以及专业的满足上,都与多元专业的潮流背道而驰。[28]


  

  第三,违背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的世界潮流。


  

  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一元化会有不利审判独立的缺点,以日本为例,战后虽然其《裁判法》第81条规定,司法行政监督权不得影响或拘束法官之审判权。但是战后数十年来,日本最高法院(其地位相当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往往以其职掌下级法院法官之任命和再任,以及升任、升给、转职等司法人事权,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干预或影响审判。从世界各国的司法组织趋势来看,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才是主流,例如曾经与日本皆采司法行政与审判合一的国家中,就有萨尔瓦多、危地马拉都基于强化审判独立的考虑,把最高法院的行政权转移到司法委员会。[29]


  

  (三)赖英照“院长”时代[30]:仅制定“刑事妥速审判法”


  

  赖英照就任后从未参与过司法改革的讨论、筹划,因此只能萧规曹随,在司改会议的架构下匍匐前进,其表示“一元单轨深具理想性”,但要推动“,有事实上的困难”[31],大概是其能说的极限。赖英照任内提出并完成“立法”之重大法案是“刑事妥速审判法”。他因为法官连续爆发重大风纪问题,于2010年7月18日辞职,而代理院长的谢在全副院长明确表示“代理属看守性质,绝不推动任何重大政策”[32]。“司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将“法官法”草案送“立法院”审议。


  

  (四)赖浩敏“院长”时代[33]:全民司法改革


  

  马英九于2010年8月24日在现有大法官与政治人物之外任命“司法院长”及“副院长”,提名赖浩敏担任“院长”、苏永钦担任“副院长”。马英九召开“司法院”正副“院长”提名人选宣布记者会时指出,期许赖、苏“掌握人民的期待与感受,推动‘全民司法改革’,结合清廉正直的法官及检察官,以及支持司改的专业人士与民众,齐心、全力推动司法改革工作,达成‘全民司法改革’的目标”。


  

  2010年10月14日,“司法院长”赖浩敏在就职典礼的致辞中指出“: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改革受到舆论及民众深切的关注,司法也面临相当大的信心危机,然而危机就是转机,如果能有好的改革理念,迅速的改革行动,必将赢得人民全力的支持。所以浩敏在立法院报告时,提出以清廉、专业、信任启动新一波的司法改革,强化专业能力、保障审判独立,落实司法为民将是司法行政的核心,其中又以加强对人民负责、重新赢回人民信任是当前最优先的工作。在这样的理念之下,以下四项目标,我用四个C来代表,我认为这是全体司法同仁应该致力实现的:第一、干净(Clean)的司法:这绝对是司法最基本的要求,而司法风纪不仅是透过外部监督,更要透过伦理规范的明确化,以强化同侪自律。第二、透明(Crystal)的司法:我曾提出建立人民观审制度及案件在线追踪的构想,这都是希望透过民众参与、公开监督,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心。第三、便民礼民(Considerate)的司法:也就是司法必须贴近人民的需求,例如法庭沟通的平和、尊重,不咬文嚼字,人民就审权的落实,都是应该可以持续努力改善的。第四、效能(Competitive)的司法:也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做最好的使用,一方面设法疏浚造成案件堵塞的环节,另一方面强化案件管控,实现妥速审判的理想。这是四个司法必须努力的方向,具体的议题及做法,则有待我们以扩大全民参与的方式来推动,也就是说我们将聆听人民真正的声音,透过对话来化解误解,我们也愿打开大门,让人民走进司法,认识司法的组织、程序,进而认同我们整套司法体制所追求的法治理念。”[34]


  

  三、挑战:建立专业与有公信力的审判体制


  

  (一)现有弊端


  

  台湾自解除“戒严”以来,历经两次政权转移,司法独立已经获得完整的实现,然而各界所诟病的是司法判决专业与公信力不足。究其原因,均可谓肇因于司法的封闭性:严格限定通过考试的人才能担任法官,但是社会发展不断复杂化,其所需要的判决人才远超出强调背诵记忆司法官考试所能选取的专业,纵使“司法院”不断加强法官的各种专业训练,仍然会赶不上不断增加的专业需求。其次,法官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相互肯认、循环论证的封闭团体,不愿、不能也不屑与外界平等对话,空言“司法独立”作为盾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使得法官及检察官成为司法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权力愈来愈大“,独立”凌驾一切,却缺乏“可问责性”。不适任、不敬业、私德不检、滥行追诉的法官及检察官,不需负担任何责任,纵使因涉案被起诉,也迟迟无法定谳。法官与检察官欠缺考核及淘汰制度。检察官与法官未彻底分立,检察系统一直强调其为司法官之一环,以致要求培训、养成、待遇均比照法官,甚至连办公场所都要在一起,肇致检察官与法官不分、法官不能制衡检察官、人民不信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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