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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3“。立法院”并不认同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之结论


  

  第六届“立法院”雷倩等五十余位“立法委员”主动提出“司法制度改革审议委员会条例草案”,从此可以从明显看出“,立法院”对于带有高度形成性的第530号解释及“司法院”的修法草案并不认同,因此即便第530号解释指定的两年期限早已经过多年,仍无意完成上述六个法案的“立法”。“司法院”虽然于1997年再提“司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企图先迈向一元多轨的近程目标(规划将三个终审机关并入“司法院”内,再分别设立民事、刑事、行政及公务员惩戒等审判庭,并拟将三个终审机关之庭长、法官及委员全部纳编“司法院”内各审判庭之庭长、法官“,司法院”内将设21至35个庭,法官人数高达118至174人)[21],然而,如果不能化解台湾“释宪”制度以来“立法”怠惰期间最长例子的背后原因,此项修法计划恐怕同样不会有任何进展。


  

  4.司法改革会议之缺失


  

  十一年来原地踏步的“司法院”组织调整案,就是缘于司法改革会议的缺失,此或许可以从其召开的过程与得出的结论加以探讨。


  

  (1)强烈动员与主导议题与结论


  

  1999年2月,翁岳生接掌“司法院”后,与“法务部”及五个民间法学团体会商,于1999年4月14日成立司法改革会议筹备委员会,由“司法院”杨仁寿秘书长兼任召集人,并设立“司法改革会议”幕僚组织,由杨仁寿秘书长担任执行长。


  

  司法改革会议出席人员为主席1人、副主席4人、筹备委员12人、民意代表8人“、司法院”23人(含法官、法官协会)“、法务部”17人(含检察官、检察官改革协会及调查局)“、行政院”5人(含“内政部”、“人事行政局”、警政署各1人)“、考试院”3人(含“考选部”“、铨叙部”各1人)“、监察院”2人、律师代表20人、学者代表15人、社会贤达15人(民间社团代表、非法律系学术界人士、企业界、媒体等)共125人。[22]会议进行方式为首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及第一次全体会议,当日下午、第二天及第三天上午举行分组讨论,第三天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作分组报告及综合讨论)及闭幕式。[23]


  

  司法改革会议共分为三组讨论,其中第一组负责“司法院”定位。[24]分组会议出席人员之产生方式由出席人员自由选择,但每小组以45人为上限,超过部分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依下列顺序安排:由审、检、辩以外之机关代表优先选择,次由社会贤达、学界、民意代表选择,再依均衡原则,由审、检、辩共同协商分配。[25]


  

  司法改革会议的筹备过程明显看出强烈动员、主导议题与结论的痕迹[26],主导的就是筹备委员会十二位委员及分为六组的幕僚组织,究其实质,应该就是时任“司法院长”翁岳生。短短三天的会议再扣掉开幕及闭幕仪式,125名代表如何能有真正深入的讨论?其实就只能是针对事先准备好的共识与结论稍作增删润饰,时间一赶就更只剩下背书一途。


  

  (2)忽视“立法委员”


  

  司法改革会议虽然为使其结论具有民主正当性,而广邀所谓的各界代表,但是在“民主”时代,这些所谓的代表都是特定权力结构下的代言人,并没有民主正当性。司法改革会议中只有民意代表八名,而且无一人在筹备委员会,这在“议会民主”的时代只能说是非常不正常的安排。


  

  (3)一元单轨制的结论备受争议


  

  第一,改革的规模太大,难度太高。


  

  一元单轨制下的“司法院”将由15名大法官负责审理所有“民、刑、行政、宪法及公务员惩戒”的案件,然而依据“宪法”第78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仅负责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案件,并没有一般民、刑、行政及公务员惩戒案件的审判权,故非修宪无法达成。其次,一元单轨制将废除现有的三个“终审法院”,已经引起三个“终审法院”及其法官强烈的反弹。[27]故可以说改革的规模太大,难度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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