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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经过一年讨论,司法改革委员会针对“司法院”是否定位为审判机关,提出三个改革方案:一元化多轨制(“司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化,下设各庭)、二元化双轨制(分设“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不再有“司法院”)、一元化单轨制(“司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化,但是其下不设各庭),同时建议成立另一研究委员会继续研究评估,并限期于两年内作出决定。


  

  2.1995年“司法院”定位委员会


  

  “司法院”于前述司法改革委员会后即成立“司法院定位委员会”[14],最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苏永钦教授所提“现制改良方案”[15]“:大法官会议宪法法庭化”“;最高法院”“、最高行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维持现状“;司法院”仍职掌司法行政权,强化司法保护、研究发展与行政监督之功能,裁判督导、法律问题研议事务完全交由审判体系自治,以常设之“司法院”会议为“司法院”决策组织。[16]照理,有关司法院定位的讨论应就此打住,但事实不然,民间司改团体仍然伺机翻案。


  

  1997年5月间,时任“司法院”院长施启扬与法官协会“、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北律师公会、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及台湾法学会等五个民间团体代表,为司法预算独立“入宪”案,与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李登辉见面,会谈中民间团体说明司法改革重要性,提出相关建言,并吁请召开司法改革会议。李登辉当场首肯召开司法改革会议,并指示“司法院”筹办。


  

  3.1998年12月“司法院长”临时阵前换将


  

  然而,司法改革会议的筹办并不顺利,民间司改团体坚持必须由李登辉亲自召集、主持“,司法院”不得主导会议“,司法院长”不得召开、主持会议,而“司法院”院长施启扬坚持应该由“司法院”召集,双方僵持不下。最后,1998年11月18日,由施启扬邀请“法务部”、法官协会、民间司改会、台湾法学会、台北律师公会“、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会商,会中决定“司法院”“、法务部”及台湾法学会等五团体,将共同会衔请李登辉召开并主持司法改革会议,但是,因为当时“法务部长”城仲模于次日表示反对“,司法院”及“法务部”并未就此事正式上签李登辉。[17]施启扬于两周后即12月2日“与代表层峰的二位人员见面……了解‘上意’,立即答应辞去院长职务”[18]。


  

  (二)翁岳生院长时代[19]:律师主导


  

  1.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


  

  1999年2月,翁岳生接掌“司法院”。司法改革会议于1999年7月6至8日召开,邀请审、检、辩、学者及各领域代表参加,以一元多轨为近程目标、一元单轨为远程目标作为“司法院组织定位”的结论,并且拟定分三阶段将司法院改革为审判机关:第一阶段于2003年10月5日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归并为内部单位。第二阶段于2007年12月31日将民事诉讼庭、刑事诉讼庭及行政诉讼及惩戒庭缩编为一庭。第三阶段于2010年12月31日达成大法官掌理诉讼审判权、“释宪权”及惩戒权的终极改革目标。


  

  2.1999年12月至2002年8月之“司法院”定位推动小组


  

  “司法院”于1999年12月12日以司法界人士为主组成“司法院定位推动小组”[20],自同年月24日起至2002年8月23日止,陆续召开全体会议四十次,研讨、规划使“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着手法律修正、组织架构调整及人员归并等事宜。其间,根据各委员的专长分为四个组,先后召开四十次分组会议,就与“司法院”定位改革相涉之法律,研拟初步的修正条文建议草案,再交由全体会议讨论。在此之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接着在2001年10月5日作出第530号解释,支持上述司法改革会议的部分结论,亦即“司法院”应该改造为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之机关,但是大法官并未指明是单轨还是多轨。


  

  经“司法院”定位推动小组将近三年的研讨“,司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向“立法院”提出“司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司法院组织法施行法草案”“、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公务员惩戒法”等六个法案,但是历经第五、六届“立法委员”任期,均未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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