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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为适应审检分隶,1980年6月10日台湾修订“法院组织法”,主要修订第26、27、34、35、49、50、51、56、63、87条等规定,将各级检察机关配置于各级法院,以建立完整的检察体系。[7]1989年12月8日修订“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配置“检察署”,将第一、二级检察机关首长更名为“检察长”,而将第三级“最高法院”检察署的首长更名为具有指挥意涵的“检察总长”。


  

  1982年确立侦查中得选任辩护人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条以下)、辩护人得于检警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项),以避免发生刑囚。1991年,台湾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军事机关不能再干涉一般民众的刑事案件。


  

  (二)大法官会议司法审查权的确立


  

  以往台湾警察权力很大(例如可不附理由就拘留人民七日),恶用当时“违警罚法”作为侦查犯罪的手段,刑讯逼供多有所闻。然而大法官会议相当温和,1980年大法官会议第166号解释暧昧地表示,“违警罚法”应迅速改依法定程序为之。然而政府机关毫无反应,迟至1990年大法官会议在第251号解释明白表示,“违警罚法”“违宪”,1991年废止“违警罚法”,改用“社会秩序维护法”取代警察机关过去依据“违警罚法”而享有如检察机关之刑事诉追权。自此之后,大法官会议挺身行使其司法审查权,积极保障基本人权。[8]


  

  林洋港担任“司法院院长”时期(1987- 1994年),改革重点放在扩充司法能量,包括增员、加薪,并建立优遇制度加速汰换老迈法官、放宽律师录取率、大量启用治安法庭及简易庭。[9]


  

  (三)“司法现代化”声明及法官自治运动


  

  有组织、计划性的民间司法改革活动,包括1989年时由“国家政策研究中心”举办的改革研讨会1990年由台北市法友社与司法记者联谊会举办的改革研讨会等[10],这一系列会议属于理论层面。真正大规模实践阶段的改革运动是由1992年时任“最高法院”庭长林永谋与“高等法院”庭长王振兴等14名庭长所发起的“司法现代化”声明,改变“司法院组织法”上“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结构,促成法官人事民主化。另在1993年时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法官自治运动,并派出法官代表十人于“国民大会”集会期间提出“宪法”修正请愿案,主张法官自治、司法预算独立、大法官互选出司法院长等诉求,此三案皆列入正式议程,其中司法预算独立部分且经一读会通过,国民党所提之“修宪”案至二读包裹表决时被否决。


  

  二、1994年以后的司法改革:建立相当独立但封闭的司法体系


  

  (一)施启扬“院长”时代[11]:法官主导


  

  1.1994年“司法改革委员会”


  

  为响应各界殷切期盼,台湾地区前领导人李登辉于1994年7月30日提名施启扬出任“司法院长”,并指示其“拿出勇气推动司法改革”。[12]施院长于同年9月1日就职,并于就职当日召开司法改革委员会第一次预备会议,后续制订“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设置要点”,规定“司改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司法院长”担任,委员33人,由“司法院”副院长、资深大法官、秘书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各级法院代表6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人,二审法院2人,一审法院3人,为此并订定“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互选要点”)、律师4人、法务部代表2人、检察官代表3人、法学教授5人(台大、政大、中兴、东吴、辅仁各1人)、“国民大会”代表2人“、立法委员”3人、“监察委员”1人、社会人士1人担任。以一年为期,针对司法革新研提具体方案,逐步推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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