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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加入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

  

  中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之一,而在中国境内也存在严重的贩运人口行为。联合国反对人口贩运机构间项目(UNIAP)关于中国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中国国内的移徙人口已达1亿4千万,其中包括2千万移徙儿童;另有2千万因父母进城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留守儿童。中国每年有60万工人到海外打工,其中主要是男性;女性移民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大多数移徙工人是通过非正常的、非官方的渠道去到国外的。[4]这些不断增长的国内、跨国流动人群,特别是其中的妇女和儿童极易成为贩运人口行为的目标。中国面临的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形势非常严峻。


  

  中国现行《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作出了规定。2007年中国制定了首个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其内容涵盖了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领域。以上立法和政策文件是目前中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主要依据。然而,上述立法和政策同我国业已批准的《贩运人口议定书》的规定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中国《刑法》只将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罪刑化,却忽略了成年男子被贩运的情况,而近年来被强迫劳役的男子人数也在不断攀升。又如,《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明确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议定书中的“人口贩运”是指为剥削的目的,这种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割器官”等。显然,议定书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再如,尽管中国近年来在解救贩运人口被害人过程中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但是同议定书所规定的以尊重被害人人权为核心来保护和帮助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在《贩运人口议定书》在中国国内不能得到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中国应比照议定书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提供更加充分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打击人口贩运,关键在于预防。《贩运人口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寻找导致人口贩运行为的各种因素,例如贫困、缺乏平等机会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并采取措施或通过国际合作予以缓解。此外,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通过教育、社会和文化措施抑制“助长剥削从而导致贩运”的需求。缔约国从这两方面努力,才能从根源上减少贩运人口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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