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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加入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

  

  二、批准《贩运人口议定书》是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的一个新进展


  

  贩运人口不仅是一项严重犯罪,也是一项严重侵犯贩运人口被害人人权的行为。多项国际人权条约明确规定禁止贩运人口。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的行为”。《儿童权利公约》第35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2004年修订的《阿拉伯人权宪章》第9条规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贩运人口”。诚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1]所言,贩运人口行为“实际上就是否定所有人权:自由权、人身完整权和安全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行动自由权;享有家庭和成立家庭的权利;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2]


  

  议定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仅要求缔约国将组织、参与、实施贩运人口的行为罪刑化,而且要求缔约国“在充分尊重贩运人口被害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对其实施保护和帮助。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早在议定书生效之前的2002年就建议将“人权至上”作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一项基本原则,使“被贩运者的人权成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以及保护、帮助被害人和向其提供补偿等一切工作的核心”。[3]


  

  《贩运人口议定书》体现了人权至上的原则。为了避免被害人在被解救过程中再度受到伤害,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身份,使其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有机会表达意见,为被害人提供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条件,所采取的保护和照料措施应考虑到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和特殊需求,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并使其能够就所受损失获得赔偿。


  

  中国批准《贩运人口议定书》即表明中国同意履行议定书为缔约国规定的义务,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并以保障人权的方式来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被害人。因此,批准议定书是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的又一进展。


  

  三、打击贩运人口,中国依然任重道远


  

  2009年2月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发布了《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报告涵盖了全球155个国家的人口贩运情况。报告称,大多数的人口贩运发生在国内或区域内部。在已查明的人口贩运形式中性剥削最为常见,占到79%,其次是强迫劳动,占到18%。受害者中成年女性占2/3,儿童达20%,而在非洲部分地区和包括中国在内的湄公河地区,儿童受害者的比例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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