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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活动中的传媒影响力

  

  (二)传媒的努力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评论是建立在其监督司法公正、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所以要实现传媒和司法在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秩序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也离不开传媒的职业恪守和努力。


  

  首先,要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公平、客观。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和新闻事实必然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并不是苛刻的要求媒体报道必须建立在对案件本身事实全部掌握和还原的基础之上,而是指对于案件的背景、环境和细节不容虚构,要准确以避免因偏差产生的广播效应。另外,要做到报道内容的公平客观,防止片面的追求新闻轰动效果而渲染,对案件当事人各方的情况应尽量均衡报道,寻求他们话语权的平衡,防止一边倒的舆论方向,不做倾向性的偏袒报道。


  

  其次,传媒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应考虑到报道介入的时间阶段对案件侦查、证据搜集等案件进程的影响,配合司法工作按照合法的程序顺利进行,而不宜采用抢先于司法程序德定性语言进行"媒体审判",对于违反诉讼程序的的行为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则应该及时大胆的揭露,监督司法工作。


  

  再次,因为媒体传播的信息是公众舆论产生的基础,所以媒体在案件报道过程中还要正确的引导舆论、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化解社会不良情绪。由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拥有的不同成长背景和社会地位,毋庸置疑,不能要求所有的观点都一致,因为这些不同的声音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但是如果仅从个人所限经历的角度和自己道德价值观来衡量司法的公正,就容易形成对法律问题的非理性的评论,因此媒体可以在忠于司法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基础之上,对司法案例进行解析,搭建起法律专业性于生活日常性之间桥梁,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塑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推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现代法治建设。


  

  三、结语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同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两者均是追求社会正义秩序建立的推动力量,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权威来自取信于民的司法公正、独立和高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的隔离,因此民主法治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给予了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渊源和时代使命,与此同时,发展迅速的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也为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影响力提供了物质支撑。因此,在具备法治背景和物质技术的条件下,构建司法与传媒之间平衡机制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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