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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活动中的传媒影响力

  

  通常认为传媒负面影响司法有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种方式,所谓直接影响即具体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本人因为受到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受到比如社会道德谴责、舆论期望罪行等法律规定因素之外的影响;所谓间接影响,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除了首先的司法工作者身份之外,还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成员,因此会受到社会关系和工作领导批示等其他非该案法律因素影响的情况。这些都使得现在的司法与传媒关系扭曲,未能真正发挥出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也不能体现公正司法的透明程度,不利于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也最终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二、平衡机制和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审判监督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的独立,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案件的隔离,现代法治社会的民主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新闻媒体的职责都使得司法活动将受到传媒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述,司法和传媒具有共同的社会价值追求,两者必然会产生联系,所以对于这种追求良性互动的积极效果关系的建立需要多方的努力。


  

  (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努力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这样的意识:司法坚持自己的独立,同样不能否定新闻媒体中立报道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是建立在公正高效的基础之上,新闻媒体要维护、社会各界要维护,但外因最终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建立与维护,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司法工作本身。


  

  其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抵制传媒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司法案件进行公开和评论的,而是要认识到传媒的社会教育、理念引导和监督作用,正如"新闻发布会"形式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越来越广泛的被适用,司法机关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该在传统旁听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的开拓"网上直播审判"等现代方式。


  

  再次,面对关注性案件的舆论压力,司法工作非但不能避嫌媒体的报道,反而要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案件的裁判,从微观层面出发,是对具体案件的认定;宏观出发,法律也是对社会关系调整,因此需要结合国情考虑到社会影响,但也不可以因此而瞻前顾后,而是坚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经得起考查监督的实体和程序、形式和实质均公正的审判去弘扬法治精神、预防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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