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活动中的传媒影响力
黄铃喻
【关键词】司法活动;传媒
【全文】
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信息传播的便捷性;民主社会的推进,促进了人们对社会事件参与的积极性。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是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渊源;为人民服务思想的贯彻,需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保障司法独立,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传媒与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推动者,传媒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两者共同的价值取向。近段时间以来,很多的司法案件受到市民关注和媒体跟踪,广泛舆论效应使之成为关注性案件,于是产生了诸如"媒体审判"的定语,批判新闻传媒已沦为当事人炒作的工具,通过媒体舆论去影响案件的进程和结果,质疑新闻媒体是否应该介入司法活动以及介入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同时也有人认为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正是得益于媒体的评论与呼吁。因此,怎样正确的认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关系,是保障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追求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
一、扭曲现象及原因分析
新闻监督虽然没有刚性的国家强制力,却有柔性的舆论影响力,特别是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媒体对案件的片面报道,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情况不能在媒体上公平相当的呈现;忽略对案件相关事实的真实性考证,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给司法人员特别是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公众在煽情性的热炒中发出非理性的声音、形成不客观的舆论压力;司法工作者迫于舆论压力拖延案件而不是根据公正效率的要求开展司法活动,或者因为传媒负面影响而阻碍证据的搜集;排斥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和报道,限制公众对案件的在法律限度范围内知情权,降低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权以及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揭露;对于关注性案件,如果出现司法审判结果与媒体先前猜测或者推论一致,认为是"媒体审判"的作用,一些当事人于是借助媒体为自己谋划有利的司法外部舆论条件,这其实是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破坏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