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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宪法建构

  

  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上述孙先生的民族政策。共产党人必须积极地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个政策而奋斗;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并成立维护群众利益的少数民族自己的军队。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从一开始,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宪政构想就包含四个要素:1.各民族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的平等;2.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独立;3.各少数民族在其“内部事务”上的自治;4.汉民族对少数民族在经济上的帮助。


  

  包括费孝通在内的许多中国学者都已经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元勋”们在认真考量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处境之后设计出来的。主要的历史和现实因素包括:1.中国自公元前221年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权力集中的国家,中间虽有间或的分裂,但统一是主流,这一长期形成的政治传统本身具有反分裂的倾向;2.经过各民族在历史上长期的交往和融合,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大多数少数民族都生活在其他民族之中,只有少数集中生活在某一区域,也就是“大杂居,小聚居”;3.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各族人民只有团结起来、荣辱与共,才能救亡图存;4.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中已经证明了自己的领导能力,各民族人民已经团结在党的领导下。此外,毛泽东为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现领土完整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了一项政治经济学理由:汉族人民构成中国人口的大多数,掌握着更先进的生产力,少数民族人民人口相对较少,分布在拥有大量自然资源的广袤土地上: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


  

  由此可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初衷有三:一是维护领土完整、主权统一、不丧失清朝留下来的国土;二是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纳入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总体战略中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发展;三是为少数民族保留足够的自治空间,使少数民族文化能够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同时丰富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不过,现代化政策所开放出的边境空间使得受过现代教育、拥有现代技能的人士(通常是主流族群的人士)得到新的发展机会。同时,它将传统上的少数民族文化中心变成现代国家的边缘地带。由此造成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心理失衡和心灵创伤,是每一个现代多民族国家都正在遭遇或曾经遭遇过的问题。比如,其藏语含义为“圣城”的拉萨,在上千年的时间里曾经是一个重要文化群体的中心,如今变成了一个受补贴的边陲行政枢纽。这可能是“现代性”所蕴含的必然结果,没有哪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可以避免。但是,为不再成其为“主流”的传统文化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却是合理的宪政结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法治实践所能够做到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十一段确立了民族政策的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里的平等,应当包括文化上的相互承认与尊重;这里的团结,不应该建立在以汉族文化去同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而是求同存异、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多元一体”;这里的互助,不是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输血式”的经济扶持,而是承认和培育少数民族人民自身改变命运的能力,帮助他们找到适合本民族地区地理、生态和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绝不应当只是经济上的富足,而应当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文明的健全与丰富。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民族的独特生活方式与文化都是瑰宝,而不是负担。只有确立这样的观念,“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才可能被消除,“中华民族”这一规范性概念才能激发出归聚民心的“宪法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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