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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宪法建构

  

  诚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在理论上,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之间有一道深不可测的鸿沟;但在现实中,一座座桥梁可以而且已经在这道鸿沟上架起”。这个说法不仅适用于美国,也适用于前苏联。只不过美国建这座桥是为了方便别国的民族主义者“去殖民化”,从而以其“道德优势”来影响和控制新兴国家,建立一个不去占领别国领土但其影响力却无远弗届的帝国,我们姑且把这座桥称作外展型桥梁。这个模式迄今被证明是相当成功的。而前苏联却利用其搭建的桥梁去吸引欧亚众多民族的精英,将其纳入自己麾下,然后占领其领土,扩充自身的版图。这座桥可称为内敛型桥梁。外展型桥梁输送却不持续负重,因此可持续;内敛型桥梁却因不堪重负而坍塌了。


  

  不过,在规范层面上,实际效果不能作为衡量一种制度安排之价值的唯一标准。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受制于特定时空中的诸多偶然因素,它在一种地缘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背景中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它在另一种环境中必然会失灵。从宪法层面来看,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留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遗产,那就是对实质平等,也就是生活状况平等的强调和追求。为此,哈佛大学教授Terry Martin认为“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平权帝国(affirmative action empire)”。在苏联体制下,掌握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俄罗斯民族帮助相对落后的民族发展经济,确实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苏联解体后,一些中亚民族的前加盟共和国出现了经济倒退的局面,比如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的人均GDP按本国货币购买价格和购买力平价计算甚至低于1970年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在1930年代后期就修正了自己的民族政策。在李维汉等党内民族问题专家的帮助下,在党的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38年)上,毛泽东提出了各民族平等并有权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观点。这一观点后来被正式写进1945年的中国共产党七大政治报告,也就是著名的《论联合政府》:


  

  一九二四年,孙中山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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