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包括本法第18条第(三)项第1款所描述的信息收集。
(四)“局长”,是指管理预算局的局长。
(五)“独立管制机构”,是指联邦储备局、期货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保险公司、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联邦住宅财政局、联邦海事局、联邦贸易局、州际商业委员会、矿山安全及健康监督委员会、国家劳工安全局、原子能管制委员会、职业安全和健康监督委员会、邮资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由法律设定的其他联邦管制机关或者委员会。
(六)“信息资源”,是指信息及相关资源,诸如人员、设备、资金以及信息技术。
(七)“信息资源管理”,是指为了完成行政机关的使命或者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信息资源的处理过程,包括对公众信息收集负担的减轻等。
(八)“信息系统”,是指为了信息的收集、处理、维护、使用、分享、传播或者配置而进行的一系列非连续性的信息资源的组织化。
(九)“信息技术”,与1996年的Clinger-Cohen法案(美国法典第40篇第1401条)5002条[3]的定义是同义的,但是不包括该法案第5142条(美国法典第40篇第1452条)定义的国家安全系统。
(十)“人”,是指个人、合伙、联合、公司、商业托拉斯,或者法定代理人、个人的组织体,州、托管政府、部落政府或地方政府或者分支机构,或者州、托管地、部落或者地方政府的政治分支,或者上述政府的分支机构的从属机构。
(十一)“实际效用”,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的能力,特别是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信息的能力。
(十二)“公共信息”,是指不局限于形式和格式,凡是被行政机关披露、传播或者公众可以利用的任何信息。
(十三)“记录保留请求”,是指由(或者为了)行政机关施加于个人的特定记录保存的请求。记录保留请求包括:(1)保留记录;(2)将存在的记录样本通报第三方、联邦政府或者申请的公众;(3)将记录披露给第三方、联邦政府或者公众;(4)将有关记录报告给第三方、联邦政府或者公众。
(十四)“惩罚”,包括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的罚金或其他处罚;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或者是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减免、拒绝等。
第3条 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
(一)在管理预算局建立众所周知的信息与管制事务的办公室。
(二)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的行政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磋商和同意。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授权该行政官全权履行本法的所有职能,但是此授权并不减少局长的管理责任。在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方面,本行政官也是管理预算局局长的主要顾问。
第4条 局长的权力与职能
(一)
1.局长应该监督信息资源的利用,包括减轻公众的负担和为其提供服务,以便为实现行政使命而提高政府运转的效能。在进行这种监督时,局长应该:
(1)规划、协调和监督联邦信息管理资源方面的政策、原则、标准和指导方针的执行;
(2)提供指导和监督:1)信息收集的审查和批准,信息收集负担的减轻;2)行政机关传播信息及公众获得信息;3)统计行为;4)记录管理行为;5)隐私、机密、安全、披露和信息共享;6)信息技术的获得和运用,包括替代纸张和电子签名的电子传送、维护或信息披露的交换信息技术。[4]
2.局长行使本法的职权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
(二)关于一般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局长应该:
1.规划和监督统一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原则、标准和指导方针的执行。
2.鼓励更多的公共信息共享、传播和获得,包括通过下列方式:(1)政府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的使用;(2)发展和利用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交流的普遍标准(包括安全、互联性和互用性)。
3.为改进信息资源管理措施,就有关的立法、管制和行政程序提出创制或审查动议。
4.监督信息资源管理(包括培训)最优方法的发展和执行。
5.监督与信息资源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计划和职能的整合。
(三)关于信息收集和文书工作控制,局长应该:
1.审查和批准行政机关拟议的信息收集。
2.协调联邦政府采购办公室与管制事务和信息办公室之间的信息收集审查,重点是运用信息技术来提高联邦采购、支付的效率和效果,减轻信息收集对公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