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造就专家阶层,掌握技术者掌握社会。面对管领危险之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企业组织体,作为一般民众的受害人有结构上的弱点(structural weakness),难于取得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加害人的过失; [2]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也较困难。侵权法必须对专家责任、危险责任规定新的归责原则和要件,这就需要承认无过失责任、过失推定责任,以改变结构失衡、实现基本正义。
二、危险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社会(Risikogesellschaft),一方面,存在多样化的危险因素,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抛弃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动物致害、无(或限制)责任能力人致害等传统危险因素,也包括了因为科技进步、资讯发达、企业竞争、消费活动等产生的现代新型危险。 [3]导致危险的手段既包括高温、高压、有毒、核辐射等危险设施,也包括机器生产、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活动。随着时代发展,传统危险因素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或特点,例如传统的抛弃物致害问题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合起来衍生出高楼上抛弃物致害责任如何归责的新问题;随着珍稀动物保护区的设立,传统的动物致害责任衍生出国有动物、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等新问题。
另一方面,危险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为多数原告(明显的或潜在的)受到同一加害行为侵害,产生严重社会后果,会使整个法律体系不堪负荷。 [4]诸如,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食品安全责任等大规模侵权给侵权法无论是实体上 [5]还是程序上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危险社会中,国家须转变“守夜人”角色、积极干预私法自治,肩负起对社会弱者优越保护的重任,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过错责任制度外,通过社会安全制度或综合性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救济。以过错责任中的“交往安全义务”制度确定被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避免和防止危险 [6]。侵权法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预防、惩戒机制以防患未然,从而于损害赔偿之外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救济方式。
三、利益连带社会传统民法建立在两个假设基础上:每位社会成员间都呈“原子化”状态相互独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导手段。依此得出的责任以个人责任为主,其中契约法调整正值交易,侵权责任法调整负值交易关系、致害行为以承担损害赔偿为代价。当代社会是以平等、自由、分工、合作为特点的有机团结社会,在具备相当高程度的工业化、人口密度的社会里,社会组织亦高度地相互依赖。 [7]在社会成员利益相互牵连的前提下,侵权法连带责任增多、侵权责任呈团体化和社会化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