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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司法对量刑规范化的启示

  

  4.个别特殊罪名。对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具有单独讨论的必要性。根据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若遇到被窝藏、包庇犯罪人之亲属(特别是近亲属)对其有窝藏、包庇行为,那么此罪的定罪量刑乃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容隐原则,指的是亲属间有对犯罪行为保密的义务,并且此种容隐人的范围在扩大,在唐朝时广及“同居共产”之人。[16]亲属容隐,遵循的是宗族主义的伦理规范—礼,对其合礼性的经典阐述记载在《论语·子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乃是“直在其中”的,其“直”就在于儒家伦理哲学的基础“孝”与“慈”,父子相隐正是“直”之体现。


  

  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在传统社会,是符合伦理道德的,甚至是“直”的美好品格之体现,法律对此予以认可,且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凸显了家族利益;在当代社会,我国法律鼓励揭露犯罪事实,及时惩治犯罪,禁止一切窝藏、包庇行为,把社会整体利益置于首位。今天,在处理此类犯罪时,就会涉及到两种利益的价值冲突。为了调和这种冲突,笔者认为,在亲属窝藏、包庇犯罪中,除单纯涉及公共法益的犯罪和主要客体是涉及公共法益的犯罪外,一般可以采取酌情从轻处罚的方法,这样既合情又合法—定罪是对窝藏、包庇行为的否定,凸显社会利益的至高性,而且符合刑法规定;轻罚反映容隐之“直”,突出伦理道德价值,同时又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这样的定罪量刑方式,能够很好的把“容隐之直”和及时惩治犯罪两方面价值统一起来,同时符合“刑足制罪、节俭用刑”的现代刑罚理念。


  

  二、责任分配原则与量刑规范化


  

  (一)“责任分配原则”概说


  

  1.“责任分配”概念的提出及内涵的界定。在刑事犯罪中,刑事被告与被害人间的关系,可称为“责任分配关系”。“责任分配”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刑事法学术语,此概念多在民法学说中提及,乃是指原被告在民事行为中都有过错,并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的是公平公正原则。追求公平公正,同样是刑法的价值目标,特别是量刑规范化的客观要求,故引入“责任分配”是有裨益的。所谓“责任分配原则”,指办理刑事案件时,需分清被害人与刑事被告各自的责任,从而确定量刑的多少:被害人应对其在刑事犯罪中的过错承担责任,[17]刑事被告相应的减轻刑事责任;被害人无过错,则刑事被告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以此指导量刑,对量刑质量的提高必有帮助。


  

  2.被害人过错的特征与种类。


  

  (1)被害人过错的特征:


  

  ①行为性。被害人的过错必须外化为某种客观行为,若仅仅停留在想法阶段未付诸实施或尚未泄露与他人知道的过错认识,不是被害人过错。{4}


  

  ②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刑事犯罪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③否定性。过错行为乃是一种被否定行为,可能违犯道德,抑或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若为被害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不能归为被害人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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