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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与法“理”

  

  不过,尽管我们目前主流的法理学教材中没有将数学思想引入其中,也没有以数字为基础概念的学科范畴,但是,在法学研究中,特别是在法律实践中,数字问题并没有被很容易地绕过去,有时,所谓的法律正义价值的最终决断恰恰离不开数字的判断。例如,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城市居民购买的房屋“七十年产权大限”问题,这里就涉及到数字与正义的关系。主要包括与土地所有权相脱节的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在法律上只应当存在“七十年”,而不是“五十年”、“八十年”或“一百年”;受“七十年产权大限”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在七十年期限内,其自身的权利价值是呈现不断递减的规律?还是价值到期突然消失?如果要就持有房屋征收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或“房产税”,是否需要将房屋产权有效期的因素考虑进去?如果在房屋所有权有效期的最后一年持有房屋应缴纳的财产税高于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房屋的租赁费,这样的财产税是否还具有法律上的“公正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考虑了数字的因素,那么,所谓的法律上规定的各种理性要求,不论在逻辑上多么合理,都会在实践中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数字同样也会影响“法理”,法“理”在很多情形下离不开数“理”,在个别情形下,数“理”直接决定了法“理”。如在许多国家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往往会以5:4或4:3形成多数决意见,而多数决意见在程序上象征着“司法正义”。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特征的根本法—宪法,同样也离不开数“理”。与宪法的正当性相关的民主、人权等等价值,与数“理”是密切相关的。从数学原理来看,民主实际上是在追求公共意志的“积分”,也就是说公意“求和”;人权实质上要求公共利益的“微分”,即通过具体的人权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小化”或“细分”。现代数学中的“微积分”思想完全可以在宪法的基础价值中得到体现和应用,只是目前理论上还没有将数“理”对法“理”的影响系统化和科学化。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体系,将数“理”引入法“理”,将数字概念作为宪法学的基本和重要范畴,可以从根本上提升宪法学的“科学性”,实现宪法学知识的量和质的双重特性的有机统一。为此,有必要在研究宪法哲学的时候,将数字概念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重新构造科学和系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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