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举权利只是宣称:文本并不是宪法权利的唯一来源,法院仍要阐明为什么一项权利可以称为权利,为什么要受到宪法保护。未列举权利条款为创造或主张新的权利提供了契机,同时也为未列举权利与列举权利之间的沟通建立了通道,但未列举权利条款并非万能,如果给任何权利都披上未列举权利的外衣,从而获得宪法保护,人们的各种利益主张或诉求就会如滔天巨浪般汹涌而至,使未列举权利条款因不能承受之重而垮塌,堵塞真正未列举权利与列举权利沟通的管道,真正需要宪法保护的权利反而无法得到救济。[23]从文本以外的资源查找权利的蛛丝马迹,并证明该权利的重要性,无疑是自然法理论的强项。格瑞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就是其中的经典案例。[24]
格瑞斯沃尔德(Griswold)和布克斯顿(Buxton)由于为已婚人士提供有关避孕方法的信息、指导和医学建议,为妇女进行体检并开出最佳的避孕器具和药物以供她们使用而被捕,并被认定有罪,各被处以100美元罚款。他们违反的法律是康涅狄格州综合法典第53条第32款和第54条第196款。康涅狄格州综合法典第53条第32款规定:以避孕为目的而使用药物、器材,处以50美元以下罚款或60天以上1年以下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第54条第196款规定:帮助、教唆、建议、促成、雇佣或命令他人犯罪,可以比照主犯起诉并判刑。
格瑞斯沃尔德(Griswold)和布克斯顿(Buxton)以康涅狄格州上述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以7:2的明显优势认定康涅狄格州州法违反了婚姻中的隐私权。在该案件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巧妙地借助了自然法理论的逻辑,证成宪法文本虽未列举隐私权,但该权利仍受宪法保护。[25]
“州政府控制或禁止那些宪法规定由州法律管辖的事项时,不能以无限扩大适用范围为目的,进而以侵犯人民自由的方式实现……我们面对的这种隐私权存在于人权法案诞生之前,比我们的政党还要早,比我们的学校制度还要早。婚姻意味着荣辱与共,互相忍耐,是一种神圣的亲密关系。它是这样一种结合:改善生活而不是诉讼;和谐生活而不是政治信仰;互相忠诚而不是做什么商业或社会工程。”[26]
道格拉斯法官书写的这一段判词尽管没有使用自然理性的字眼,但从婚姻的一般性质推演婚姻中的隐私权,则遵从了自然法理论的经典逻辑。戈德堡大法官在自己的协同意见中,则大胆使用自由、正义等自然法理论常用的词汇:我们探求的标准是,某项权利是否具有“这样一个特点,那就是如果剥夺了该项权利,也就会同时侵犯那些‘深植于我们所有民事和政治制度的基本自由和正义原则’。”[27]
(三)厘定宪法权利边界的解释:以禁止事后法为例
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般情形下,运用自然法理论的目的是证成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但在厘定权利边界时,法院有时也运用自然法理论。卡尔德龙诉布尔(Calder v. Bull)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28]。
诺曼莫里森(Norman Morrison)系康涅狄格州人,1793年去世。诺曼莫里森(Norman Morrison)死时留有一份遗嘱:遗产由外甥布尔(Bull)继承。诺曼莫里森(Norman Morrison)的孙子卡尔德龙(Calder)及妻子认为遗嘱无效,向遗嘱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起诉。遗嘱认证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布尔(Bull)没有继承权。一年半之后,布尔(Bull)才提出上诉。而在此期间,按照康涅狄格州的法律,上诉必须在18个月内进行。如果依据这部法律,布尔(Bull)就丧失了上诉权。不甘心的布尔(Bull)遂游说康涅狄格州议会,在该案中取消了对上诉权的18个月期限限制。卡尔德龙(Calder)夫妇不服,认为议会取消18个月期限限制的立法是事后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第1项,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取消18个月期限限制的立法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