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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

  

  对宪法的终极价值解释丝毫没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用武之地,一个体系的根基不可能在体系内寻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价值的解释完全委任给宪法——宪法源源不断地为法律输送着价值养料,但宪法自身的价值却必须在法律体系之外寻找——人不可能抓住自己的头发将自己拎起来。因此,宪法的终极价值解释必须在法律体系之外去寻找。自然法对自然权利的解释正好迎合了宪法规范对价值的需求。[11]


  

  自然法理论可以解释作为宪法逻辑起点的人民主权观。美国宪法的序言以“我们人民开头”,旨在揭示宪法的根基。“人民主权观、社会契约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订立契约的思想,皆可以在西塞罗的思想中找到或清晰或含混的雏形。”[12]自然法理论在解释国家的起点时,无不或明或暗地证成人民主权观。


  

  自然法理论可以解释宪法的高级法位阶。为什么违宪的法律无效?为什么法官有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的权力?西塞罗的自然法观为此做了足够的知识论准备:自然法不需要任何阐释者……违宪的法律本质上就是违宪的,并不是任何法院权威宣布它违宪才违宪的,“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乃法律之喉舌。[13]对宪法的高级法背景,自然法理论几乎认为是一个不应当有疑问的问题——“自然法从来都不是唯理主义地演绎出来的东西”,[14]从未有人否认宪法的高级法背景——那是自然法理论的栖息之所。但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中,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尽管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也可以得到解释,但在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中,却有违宪但并不违法,违宪但并不无效的说法。[15]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宪法高级法位阶的解释,有发生歧义的可能。


  

  自然法理论可以解释国家的终极目的。自然法关于国家理性(the reson of state)的阐释,提供了政治正当性的标准——权力是为权利而存在的,为处理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准备了理论工具。在自然法理论看来,国家不过是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权力的根本功能是保护原子化的个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不仅是抑制无政府状态而且也是抵制专制主义的堡垒。[16]只要我们重读《独立宣言》,就会发现自然法理论是如何在美国宪法的序言中生根发芽的。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是美国宪法的基础,其中的很多句子被移植到美国宪法的序言中。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盟、确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整体福利,并且确保我们自身及我们子孙安享作为神恩之自由,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此宪法。”


  

  美国宪法序言中的这些句子几乎没有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留下任何用武之地。由此,对美国宪法的目的论解释只剩下自然法学“独孤求败”。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德沃金反复用自己的理论去求得疑难案件的“唯一正解”,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论争始终不涉及美国宪法的序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大方地将宪法序言拱手让出,摆出一幅“道不同,不足与谋”的架势,自然法学家也就大可做“穷寇莫追”的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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