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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对经济犯罪的影响

  

  二、电于商务带来的问题及对经济犯罪的影啊


  

  电子商务如同其他新技术一样“正被新技术的创造者——人类自己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用以提高效率方便生活,造福社会,也同时为那些因罪恶需求所驱使,会不失时机地利用新技术成果去干危害社会勾当的人所利用。其表现为:


  

  (一)改变合同交易模式


  

  在传统合同交易中,一般是面对面的交易,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重要改变主要表现在:


  

  1、时空变化


  

  交易者不再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易,交易不再使用看得见摸得着的钞票和纸张作为交易媒体和记录载体而是将交易媒体和记录载体融为一体统统采用电子数据信息来表达。这样一来已往交易在数量、规模、距离和速度上的限制就可以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从而极大地促进交易产生“爆炸式”的发展。


  

  2、签名变化


  

  现有的法律规则中对传统的签名盖章已经规制得相当完善也能够满足经济实践中的要求,但是电子商务要求网络进行交易完全脱离了传统“笔纸式”的交易媒介这时该怎么办呢?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电子交易的需要,通过加密、解密等一系列技术创造出一种叫“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的做法。“数字签名”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签名,收到数字签名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在纸上或者电脑屏幕上切实地看到“张三”或者“李四”这样的名字它只是一种经过加密的信息,用这组经过加密的信息来达到上述的要求即对方确实是认证交易的对象(即保证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双方所传递的信息是完整的、真实的。


  

  数字签名是技术的产物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签名。它的真正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用电子媒介替纸质媒介:二是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起到了签名或盖章的作用。那么在技术解决了第一步的问题之后问题就转到了法律这一边——法律究竟能不能认可数字签名这样的技术产物呢?


  

  3、形式变化


  

  法律一向比较重视交易的安全所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过这样的要求有时显得过于严厉且不利于促进交易。而在英美等国法律认为即便是口头的合同也具有约束力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80年代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就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越来越宽松了。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形式,即电子的形式一一这也正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EDI)国际金融中的电子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清算等等,电子形式不同于口头形式也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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