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性
电子商务的技术环境是以各种通讯技术广泛的、无障碍的运用为基础的。与封闭型网络EDI相比开放性因特网上的商事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手段更高级,因而所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复杂得多。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经济犯罪所研究的问题大都集中于因特网环境下的商事交易活动。
2.广泛性
在因特网上开展商业贸易,前提必须是信息的广泛性。过去人们从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广告获取信息都有一定局限。首先电视、报纸杂志广告都有制作周期还有制作人的干扰因素。而因特网的商业信息是与厂商的进销存信息系统直接联网的。厂商的各类商业信息都直接及时的反映了当时情况。而且只要联入因特网的厂商都可以向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发布产品信息,没有人为因素的过滤、筛选的干扰。所以说因特网上的商业信息广泛。
3.国际性
Internet网是连接全球的网络,具有国际性特征。国际性是电子商务活动极为引人注目的一大特征。“一网飞联五洲”无论是千山万水的地理差距,还是现实中的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在因特网上都变得模糊起来,甚至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利用网络技术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传输这种全球网络信息一体化本身就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所在。然而,法律却不是这样。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的效力主要还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现实中的法律是以地域疆界为基础形成的这就必然与完全超越国界的电子商务活动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电子商务要求实现信息的高效传输、畅通无阻,如果每个国家都实行一套自己的规则那么势必大大妨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当然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也就使得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更加突出。
4.多元性
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你既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要约也可以被动地接受信息发出承诺。因此网上的交易行为是互动的。同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交易过程的又并不仅仅只有交易各方。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参加交易的人越来越多,交易的规则也随之发生变化。最初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的交易不需要第三人参加。那时的交易规则也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调整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后来市场扩大,交易增多慢慢地就产生了代理人、经纪人等交易中介方,交易规则中也就相应地出现了有关代理、经纪等内容。再往后票据、信用卡的产生与使用又使银行、信用卡公司也介入了交易,票据法、各种结算办法也就闪亮登场,加入到交易规则当中来。到了电子商务时代由于交易各方依赖于网络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网络服务商、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商就不可避免地加入到交易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