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地的比较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发现,内地刑法在界定犯罪未遂时,主要从客观上着手犯罪行为、主观上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入手,落脚点是未完成犯罪这一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通过客观上超乎预备的接近完成犯罪的行为和主观上的犯罪意图来定义未遂罪。总体来看,对于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内地刑法与香港刑法之间有共通之处。一是成立犯罪未遂要求犯罪行为没能导致犯罪完成,或者犯罪没能成功。二是强调构成犯罪未遂的行为应当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而非犯罪预备性行为。其中,香港刑法中“行为已经实施但未完成,因而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相当于内地刑法中的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已经完成但未成功,因而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相当于内地刑法中的实行终了的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内地刑法与香港刑法之间则存在明显差异。虽然两地刑法都认为构成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犯罪意图,但内地刑法强调犯罪未完成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即犯罪未遂的原因出乎行为人意志以外。如果是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成立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未遂。香港刑法没有这种区别规定,因为香港刑法关注的主要是行为人企图犯罪并实施了接近完成的行为,至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客观阻碍因素,__还是行为人本人主动停止犯罪,并不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两地刑法虽然都规定了犯罪未遂,也都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但实质上二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内地刑法中之所以追究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主客观方面的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犯罪意图没有实质差别,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上,虽然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或者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但却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危险。综合来看,犯罪未遂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要动用刑罚来惩罚犯罪未遂。香港刑法之所以规定未遂罪,其着眼点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未遂罪的本质在于犯罪意图,而不在于犯罪行为,因而,在未遂罪中,犯罪行为只是起着证明和确定犯罪意图的作用。也就是说,被告人为达到其最终目的所实际做出的行为,只要能够证明其犯罪意图或犯罪企图,就可以构成犯罪。[2](P102)说到底,惩罚犯罪未遂就是惩罚犯罪企图。[1](P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