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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刑法中犯罪未遂比较研究

内地与香港刑法中犯罪未遂比较研究


姚兵


【摘要】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关键词】犯罪未遂;实行行为;处罚范围 
【全文】
  

  内地与香港都对犯罪未遂(未遂罪)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其区别之处在于二者的视角不同。内地刑法学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一同作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香港刑法中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但其在“不完整的犯罪”中对未遂罪进行研究。香港刑法规定的犯罪通常具有充分、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也有一些犯罪缺少某些要件,而由于它们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故刑法要对之予以制止和惩罚。这些犯罪在香港刑法中就称为不完整的犯罪。不完整的犯罪包括教唆、共谋和未遂。本文拟从构成、认定、处罚等几个方面,对内地与香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作一比较研究。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


  

  (一)内地刑法中犯罪未遂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理论上通常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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