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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

  

  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商标的申请者如何使用准确的语言来表述动态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兰博基尼汽车公司在最初申请时,由于语言表达不够精确,只是强调车门是一种技术安排和典型地向上运动,难免造成 OHIM 审查者对于产品动作和形状的混淆,以致该申请遭到了拒绝。不过,笔者认为,在该案申诉过程中,兰博基尼汽车公司的阐述应当是比较清晰的,因为,已经阐明了车门的精确动作以及这个车门动作与其他制造商的车显著不同之处是:兰博基尼车门的移动与汽车车体平行,而其他汽车向上运动的门与车体垂直。该动作明显是该商标定义的显著特征,应当有注册的合法依据。OHIM 第一申诉委员会最后的裁决结果对兰博基尼汽车公司显然是不公正的。


  

  (2)获得动作原创者的许可


  

  由于有些动作商标的动作可能不是申请人所创造的,所以动作商标注册时须征得动作原创者的许可。如果没有征得动作人的许可,则可能在审查时被驳回或构成侵权。例如 2007 年5 月,日本特许厅驳回了朝日啤酒公司把著名花样滑冰选手荒川静香的招牌动作注册成商标的申请,[8]理由是此举没有得到动作原创者的同意,有可能招致日本公众的反感。日本其他公 司提出的另外十个类似的申请也都被驳回。再比如,澳大利亚运动员休伊特将自己的标志性握拳庆祝动作“VIGHT”注册了商标,作为自己服装品牌的名称,只要提起在比赛中喊着“C''mon” 握拳庆祝的动作,每个人都会想到休伊特,然而这个动作是由瑞典球员克鲁恩在上个世纪七 十年代与自己的哥哥一起玩骰子时开始使用的。休伊特因为没有经过动作原创者克鲁恩的许可而将被告上法庭。[9]


  

  2.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性要求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规定提交关于这种商标申请的说明,其细则 3 第 5 款规定:“提交该商标的一份或多份图样,以及有关该商标的细节。”然而,该条约没有对于要求说明的数量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成员国自由决定关于标志说明的形式和其他细节。


  

  在美国,根据商标审查程序手册要求,动态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是:提交一份关于商标的详细描述,既可以是一张图像表现单一的动作,也可以是一连串的图像表现一系列的动作。动态商标的审查程序类似于商业外观,如果它的构成具有显著性,如果全部图像有时间限制,那么这个商标是可保护的。可见,在美国注册动态商标,除了图像和描述的要求外,并没有特别制定的其他规则,或为动态商标注册提供指南。[10] 在欧盟,一件在欧盟主要成员国被使用、具备显著性要件的动态商标只要能用图像表现就可以被注册[11]。动态商标的申请是通过多种结构的图像来表现商标是怎样依次运动的。[12]不过,英国商标审查手册对动态商标注册有特别的规定:动态商标说明必须和其他注册说明一样清晰,[13] 动态商标必须清晰、精确、全面、易于检索、便于理解、耐久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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