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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

  

  二是活动影像商标(moving image mark),即运用文字、图片、录像、声音等综合要素呈现的动感片段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商标通过画面的运动能使人在接触画面的瞬间对其产生注意和发生视觉兴趣,适合电影、电视和网络公司用来指明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将各部电影所播放的自由女神像的片头剪辑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电影制片、电影发行等服务。Bradford & Bingley plc公司在英国注册的动画商标是“透过八张连续播放的图像,反复呈现两个人以手脱帽再戴回帽子的动作”,该商标使用于金融及保险资讯服务上。


  

  三是产品运动商标,即以产品本身的移动状态或者基于产品产生的一系列特定的动作来识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例如,美国亚马哈快艇在行驶过程中从后背喷射的三维喷雾、兰博基尼汽车向上移动的车门就是这样的标记。这种商标的独特性往往会使其产品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其本身具有功能性而不容易通过商标审查。


  

  二、国外动态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国外动态商标保护概览


  

  按照 TRIPS 协议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据此规定,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几乎任何标志都可以被视作商标,动作商标自然应当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内,只是,TRIPS 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动作商标是一种可注册的商标。


  

  2006 年 WIPO 新加坡外交会议通过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首次明确承认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 3 第 5 条更是具体提到了动态商标这种新型商标。[2]虽然在条约及其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动态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准方式,只是含糊地规定按缔约方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给予各成员国对于非传统商标保护最大的灵活性,但可以预计,将来世界知识。[3]产权组织将会产生关于非传统商标的协议。 毋庸置疑,动态商标的保护将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下,逐渐走上一体化、国际化的道路。


  

  在美国,第一个注册的动态商标产生于 1957 年 2 月 19 日,该标记是“一枚硬币在坚固的表面上旋转时产生的声音和视觉表现”,它被使用于电视广告中。[4] 不过,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关于商标法案例的操作规则中,并没有涉及动态商标的事例,直到 1999 年修正商标法时才对此予以规定,而“动态商标”这个术语更是直到 2003 年修正商标法时才有规定。目前,美国大约有 20 个动态商标被注册登记。在欧盟,欧共体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OHIM)已经核准注册了几种动态标记作为欧盟商标,其成员国如英国、德国、比利时的商标主管机构则已经广泛地对动态标记予以注册。亚洲地区对动态商标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在日本,动态商标是可注册的。韩国 2007 年修改的商标法 2 条第 1 款第 1 项,从原来的只有记号、文字、图形或者立体形象或者与其结合色彩才可被规定为商标的规定,扩大到色彩商标、全息图商标、动态商标及可用视觉认知的各种形式。可见,动态商标的保护已呈现出不断扩展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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