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查处犯罪收益的协助
1.追查及临时措施
香港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规定:如果要求方提出要求,被要求方须致力查明是否有任何违反要求方法律的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存放于被要求方管辖区内,并须把调查结果通知要求方。要求方在提出要求时,须把据以相信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可能存放于被要求方管辖区内的理由通知被要求方。被要求方如据此找到怀疑为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的财物,须采取本地法律容许的措施,防止任何人就这些怀疑为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的财物进行交易、转让或处置,以待要求方的法院就这些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作出最后裁定。
2.充公及没收
关于充公及没收,香港与外国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规定:(1)如要求方要求协助没收或充公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被要求方须采取适当方法提供所需的协助。协助的方法可包括执行要求方法院作出的命令,或就有关的要求提起诉讼,或在涉及该要求的诉讼中提供帮助;(2)负责保管犯罪得益或工具的一方须按照本地的法律处置该等财物。缔约一方可以在该方的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并按照双方商定的条件,把该等财物或出售该等财物的得益转移给缔约另一方;(3)被要求方的司法协助中心机关须把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要求方的中心机关。
3.自动提供的数据
香港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还规定,当一方认为向另一方透露有关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的资料可能会有助对方进行调查或诉讼,或可能会引发对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提出要求,则在不妨碍其本身的调查或诉讼的情况下,可在对方未作出要求前先把上述数据交予对方。
六、结语
在当前国际交往日益便利、频繁的背景下,犯罪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仅靠个别国家或地区的局部努力,根本无法抗御犯罪的威胁。同时,一部分国内犯罪也因涉案人员的跨国、跨境流动而在司法程序上使世界各国、各地区对国际、区际司法协助的需要也日益迫切。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应当大力倡导现代社会的公理和正义,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协助。
香港地区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形成了该地区与外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法律体系。这些协议详细地规定了可以或者应当进行司法协助的范围、协助的限制、协助的具体程序,为香港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设定了共同的前提。通过近年来香港与各缔约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实践,这一体系的现实价值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因而也可以说是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可以预见,将来香港地区与外国建立更多的司法协助关系时,也将在上述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为了适应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国内地与港澳之间加强交往的需要,以有效打击中国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跨境犯罪,乃至解决中国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的具体问题,我们有必要研究借鉴这些协议,以适当的方式签订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另外,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体系的现实需要,香港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为我们提供了富有现实意义的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