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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研析

  

  另外,香港和一些国家的协议还规定,对涉及下列事项的请求不得进行协助:(1)移交任何逃犯; (2)除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及所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容许的限度以外,在被要求方管辖区执行在要求方管辖区所作出的刑事判决;(3)将囚犯(或被拘留的人)移交以便服刑;(5)将刑事事宜的法律程序移交。


  

  (二)非强制性限制条件


  

  非强制性限制条件即被要求方的司法协助中心机关可以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被要求方对是否予以协助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中规定的被要求方中心机关可以拒绝提供协助的非强制性限制条件主要有:(1)如果协助要求所涉及的被告人或受刑罚的人是在被要求方的管辖区犯该罪行,而此时执行协助可能导致对其因时效消失或任何其它理由不能被检控,被要求方可拒绝提供协助;(2)要求方不能遵守任何有关保密或限制使用所提供的数据的条件,被要求方可拒绝提供协助; (3)协助要求所涉及的被告人或受刑罚的人是在要求方管辖区以外的地区犯有关罪行,而被要求方的法律没有规定在类似情况下犯罪须受刑罚,被要求方可拒绝提供协助;(4)如有关要求涉及在要求方管辖区可判死刑的罪行,但被要求方并无判处死刑的规定,或通常不会执行死刑,则除非要求方作出被要求方认为充分的保证,即有关的人将不会被判死刑,或即使被判死刑亦不会执行,否则被要求方可拒绝提供协助; (5)协助要求所涉及的被告人,已因同一刑事罪行在被要求方管辖区被定罪或无罪释放 ;(6)协助要求并非依循双方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提出。


  

  四、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


  

  (一)刑事司法协助要求的提出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要求的提出,香港和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规定,根据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作出的要求或其它通信,须由缔约双方的司法协助中心机关直接进行。缔约双方须各自设立一个司法协助中心机关。香港的中心机关为律政司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人。有关外国的中心机关为该国的司法部长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人。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在紧急情况下,可提出口头的要求,但必须及早以书面确认。 协助要求及支持文件必须采用被要求方的法定语言或附有被要求方法定语言的译本。


  

  (二)刑事司法协助要求的内容


  

  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对刑事司法协助的要求所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但大致都规定了以下内容∶(1)与该项要求有关的侦查或法律程序的机关名称;(2)对该项要求的目的及所要求的协助的性质的描述;(3)对该项侦查、检控、罪行或刑事事宜的性质的描述,以及有关事实及法律的摘要,包括与所要求的协助有关罪行的最高刑罚;(4)说明法律程序是否已提起,如法律程序已提起,则说明法律程序的细节;(5)有关保密的要求及提出保密要求的理由;(6)如要求方希望被要求方遵循任何特别程序,则说明有关程序的细节;(7)与该项要求相应的期限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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