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研析
赵秉志;黄芳
【关键词】香港;外国;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全文】
一、前言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为有效制裁国际犯罪行为,依据国际条约规定或双边互惠原则,直接或在国际组织协调下进行的刑事司法互助,代为履行一定诉讼事务的司法制度。 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中央政府才有资格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地方政府一般无此权力。但是,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基本制度赋予了香港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赋予香港的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并考虑到香港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有必要解决其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问题,以加强其执法机构在侦查、检控、防止罪案及没收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方面的执法效能。所以,香港回归后,不仅其回归前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继续有效,而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依据基本法所赋予的特别权限继续致力于与外国签订一些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在回归前后,香港迄今与其它国家间共签署了12个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其中已经生效的有6个,依签署的时间顺序分别是:(1)1996年9月23日签署的《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助协助的协议》(1999年11月6日生效);(2)1997年6月25日签署的《香港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1999年9月29日生效);(3)1997年4月15日签署的《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2000年1月21日生效);(4)1998年1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2002年2月9日生效);(5)1998年11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2000年2月25日生效);(6)1998年4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1999年3月2日生效)。
香港与有关外国已经签署但尚待生效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有以下6个:(1)1998年10月2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2)1999年3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3)2001年2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4)2001年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5)2001年5月2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6)2001年9月1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