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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

  

  在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手段上,既有较为温和、理性和有序的监督行为,也有较为激烈甚至影响社会秩序的监督手段。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要求鼓励公民有理有节有序地行使监督权利并为此创造充分的条件。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而剧烈的变革,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较为激烈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监督行为在逐渐增多。例如,公民通过行使监督权利体系中的外围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反映诉求、表达不满。这在2007年厦门市民为抵制PX化工项目和2008年上海市民为磁悬浮铁路项目而进行的“集体散步”事件中有着清晰的表现。这种监督方式有着触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其原因又可以归结为公民监督权体系中核心权利的低效和不畅。其实,与其让公民无奈地借助于集会游行示威对政府进行监督,不如在公民监督权体系中核心权利实现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通过这些有效、温和的途径和方式监督政府的权利。


【作者简介】
王月明,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温家宝:《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资料来源:http://www. chinanews. com. cn/gn/news/2010/03-05/2153745. s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3月5日。 {2}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8页;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47页;韩大元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3}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6页。
{4}[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6页。
{5}参见魏定仁等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9页。
{6}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页。
{7}参见杨海坤:《大陆行政复议制度与台湾诉愿制度之比较》,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8}参见吕丁旺:《论人民陈情权》,台湾“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4年提交,第14、15页。
{9}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82年12月6日第1版。
{10}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11}参见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13}刘军宁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64页。
{14}[美]海伦·英格兰姆、史蒂文·R.史密斯编著:《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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