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球化视野下的亚洲法的变革

  

  九州国际大学通山昭治教授的论文对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日本裁判员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系统介绍两国的制度后,通山教授从比较研究中得出以下结论:日本裁判员制度受英美陪审制度的影响,但裁判员与审判官职责相同,属参审判。日本首先要加强审判官的社会能力,并增加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们要从受事务局实际控制的官僚型法官身份转变到具有丰富社会能力的职业法官。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参审制度,中国首先要确立合议庭的主动性和独立性,重要的是要初步建立法官的独立性。


  

  复旦大学刘士国教授就中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死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刘教授围绕中国法律为什么未规定“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以及同一侵权行为如何理解等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动态,与日本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死亡赔偿,采用的是扶养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抚慰金。对此,司法解释应作出同一的标准规定,同时明确扶养费的赔偿。对故意侵权造成死亡的,不适用风险赔偿的同一标准,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收入等情况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丁相顺教授以“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在东亚国家的继受与变异”为题对中、日、韩、美四国法律教育模式进行了系统而细致的比较分析。丁教授对20世纪末以来东亚中国、日本、韩国三国借鉴美国法学院制度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进行了介绍,对上述三个国家继受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原因和动因进行了分析,比较了中、日、韩三国所建立的新型法学教育制度与美国职业法律教育的相同点和差异性,并在此基础上做了效果评价分析。最后认为,对制度继受的评价,不仅要进行要素比较,而且还需要进行效果分析。


  

  北京理工大学韩君玲教授在论文中详细地介绍了日本残疾人福利法制的立法过程、立法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经比较研究后得出以下可供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的制度建设借鉴和参考的结论。(1)在选择构建残疾人福利法制体系的路径时,首先要确定体现残疾人福利法制的整体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指导和制约残疾人福利法制发展的基本方向。(2)应彻底摒弃恩惠、救济的立法思想,明确残疾人福利保障的权利理念,重新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建立现代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3)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福利的政府责任,主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确保政府责任的履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