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收费改革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市人大、物价、财政、编制、审计、法制、监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行政审批收费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全市行政审批收费改革相关工作。强化市人大、法制、编制等部门在立项、收费标准核定环节的参与,改变财政部门为主负责立项、物价部门为主核定标准的局面,加强立项、标准核定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论证;强化财政部门的收入管理职能,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职能;强化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参与力度,实现合理分工。
二是建立立法部门与物价、财政部门的衔接机制。行政审批收费设定中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大、政府法制等立法部门在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时设立行政审批收费的,事前缺乏与物价、财政等立项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为提高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未来的衔接机制中应当明确起草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在审查合理性并综合衡量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作为最终立法的重要依据。
2.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设定制度
一是明确新设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财政、物价部门在无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依据情况下直接立项审批的权力,从源头上提高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合法性。
二是建立收费立项评估和控制机制。加强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制定的评估工作,把好准入关,实施成本效益分析,科学设定收费项目。不但要根据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工作程序等,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更重要的是应根据本市行政收费的改革方向,从收费设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加强收费项目管理。
三是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收费“日落”条款制度。新设行政审批收费,应当在设立的同时明确行政审批收费有效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届满前,设定机关和实施部门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报请设定机关批准并对社会公告。
3.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收费公众参与制度
政府机构在收费项目设立过程中,应当同服务对象进行充分磋商,认真听取缴费人意见,具体包括设立收费项目或修订收费标准之前的通知与听取反馈意见,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缴费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公众参与应着重放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方面,具体包括新设和调整,重点是新设。对立法中需要新设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应当单独举行行政审批收费听证或将有关内容并入立法听证会中。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收费,在收费水平、标准、服务质量、效率、绩效考核等方面吸收公众参与。{12}
4.完善现行的行政审批收费执收制度
现行的行政审批收费执收和管理方式较为多元,如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统一票据、收支两条线制度等等,尽管在规范和约束收费行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能,但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乱收费现象即为明证。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执收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着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