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的衔接
在二者关系的处理上,可参照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11}遵循“合理性标准优先”原则,即判断具体收费项目是否需要设定,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具有合理性的审批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定。例外的主要是一些依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需要进行收费的情形。
(三)继续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收费清理工作
1.取消、停征一批收费项目
尚待清理的205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又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的予以取消;对虽然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但严重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对尚待清理的100项非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不具有合理性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虽然有上述法律依据但严重不合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2.合理调整一批收费项目
对不具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具有合理性,暂时难以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如一些检验检测类、考试类收费项目,暂时保留并逐步加以调整。对非许可审批收费项目,具有合理性但不具有规章以上依据的;可以暂时保留并及时通过立法等方式弥补合法性的瑕疵。另外,在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主体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的收费项目,以及时制定政府规章的方式予以保障。
3.逐步转化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对部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可以通过市场以价格方式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对直接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改为税收。虽然具有收费性质,但由于受益范围和受益时间相对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采取税收形式征收更有效率的现行收费项目改为税收,涉及国家事权的,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
4.保留部分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对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依据并且合理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上依据且合理的非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并在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收费票证等方面予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收费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收费管理制度
1.优化行政审批收费管理体制
就上海市而言,现行行政审批收费管理体制主要是上海市政府领导下的财政、物价部门分工负责制,其中,市政府主要承担领导与重要收费事项的审批职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入管理,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收费标准的核定和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在收费与财力、收费单位收与支相挂钩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与收费部门具有天然的利益关联,很难抑制收费的扩张。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