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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收费改革的经验、境遇与发展方向

  

  2.客观性原则


  

  该原则又称补偿和非盈利原则。{8}其具有两层含义:(1)指行政审批收费必须以客观发生的行政管理活动为依据,不得收取没有发生实际管理或服务活动的各类“管理费”、“人头费”;(2)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必须和实际发生的管理成本或者防范危险预期可能产生的成本相适应,不得超出客观成本进行牟利,更不允许利用行政审批收费形成“小金库”,甚至以费养人,即以客观管理和服务成本为依据,满足社会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和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3.有效性原则


  

  行政审批需要收费的,应当总体上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保障民生、支农惠农、促进就业、优化投资环境、发展非公经济等,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即收费要比不收费更有助于行政审批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且实施收费本身是有效率的,否则不能收费。


  

  4.收费法定原则


  

  行政审批收费应当在四个方面实现法定化,具体包括行政审批收费的设定权法定、收费项目法定、收费标准法定和收费主体法定。此外,行政审批收费的法定原则还包括行政审批收费的相关管理体制、配套管理制度以及改革措施(如定期清理等)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确立行政审批收费的设定标准


  

  1.行政审批收费的合法性标准


  

  行政审批收费的合法性标准即行政审批收费的设定权和设定依据。行政审批收费的合法性标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收费”,部门规章、省以下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收费。就上海市而言,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收费,部门规章、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收费。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许可收费,则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施收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行政审批收费的合理性标准


  

  在设定目的与标准上,行政审批收费必须以客观的管理或服务事实为依据,并且收费标准要与发生的管理和服务成本相适应。{9}在设定范围上可以作以下具体分类:(1)对普通审批的收费,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安全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只能保留手续费,而不能有其他收费,如证照工本费等;(2)对特许审批领域的收费,原则上不得实施除使用费以外的其他收费;(3)对涉及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的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认可审批收费,除发生考试、专家评审的可以收费以外,原则上不得收费;(4)对核准审批收费,可以保留检验检测费;{10}(5)对登记审批原则上不得收费;(6)对监督检查方面收费,原则上不得收费。


  

  此外,行政审批收费的合理性问题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财力状况,以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歧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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