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中,事业单位执收的数量明显多于行政机关执收的收费项目;收费对象为单位和个人的收费项目数量明显多于专门针对个人或企业收费的项目。停征的行政审批收费中,行政机关执收的项目数量稍多于事业单位执收的项目数量;收费对象为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数量多于其他两类情形。综合来看,收费对象因素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基本认识与评析
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为表现形式的行政审批收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中“含金量”高。这些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建委系统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地系统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涉及金额近20亿元,涉及政府部门30个。(2)初步形成了一些具有制度建设意义的共识,为改革的深入奠定了基础。例如,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不应收取管理费,行政机关向社会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不能收费,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定权上收至市政府。在取得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上海市已明确接下来将“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续清理力度;依法、从严控制可能的新增收费”。{6}
与此同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尚存在需完善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清理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第一批取消或停征的行政审批收费有90项,占全部行政审批收费395项总数的22.8%,后续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2)清理工作中,来自收费的部门影响较大,清理行政性色彩偏浓,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与监督尚不充分。在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的选择上,充分征求了收费部门的意见,尽量在争取其支持和同意的基础上开展相关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有关部门有了充分博弈的机会和可能,在缺乏人大、公众的有效参与和监督的环境下,清理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清理的收费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收费项目要么是事实上已经取消或相关收费依据已失效的项目,要么是收费标准低、收费概率小的项目。(3)收费清理尚未形成长效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与配套,有一定的短期性。收费清理局限在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裁减,制度层面的总体创新和改革暂付阙如,特别是缺乏对收费的设定权、实施权、监督管理权的合理配置与有效监督;缺乏配套制度改革,特别是公共财政经费保障和事业单位方面的改革,给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带来了一定影响。{7}(4)收费清理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收费的分类、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的区分、管理费的认定以及合法性、合理性的标准确定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理论以指导实践。
三、行政审批收费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明确行政审批收费的基本原则
1.收费例外原则
由公共财政保障行政审批制度运行的成本,原则上不向被审批人收取费用,只有在被审批人所获利益与不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不相一致甚至有可能对后者构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被审批人收取费用。在普通审批等六类行政审批情形中,只有普通许可和核准二类需要收费,其他四类行政审批原则上不能收费。即使是核准类收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8条的规定,随着行政审批技术审社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相关的检验检测类审批收费项目也将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组织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