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贸易自由化的适度原则
贸易自由化带来了“高生产、高消费”,严重耗竭自然资源和损害环境。这就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过度的贸易自由化。防止过度贸易自由化的途径,不可能通过对全球的资源进行宏观调控来直接实现。值得考虑的方法是根据自然资源及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来征收环境税,间接提高产品的价格,形成环境价格壁垒,从而降低消费,以减少产品交易过度。
与此同时,贫困国家因贸易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的高要求而受阻,形成了贸易壁垒,这就要求发达国家消除贸易壁垒,对贫困国家放宽过高的标准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贫困国家的产品出口,这同样也是适度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当然,这并非一概牺牲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以迎合贫困国家的贸易需要,而是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发达国家本身的环境标准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且降低标准严重损害环境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则应通过对贫困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来提高贫困国家的产品环境标准,使其产品得以进入国际市场;如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本身不具有合理性,或降低标准不会对人体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则发达国家应降低标准,对贫困国家的产品开放市场。
(四)环境政策的整体经济性原则
对环境来说,不能简单地界定贸易自由化本身的好坏,其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依赖于环境和贸易目标相互补充和支持的程度。积极的效果需要适当的、支持性的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4}4。当环境政策既能促进贸易自由化,又能恰当地保护环境时,此种环境政策就被认为是具有了经济性。具体来说,当较低的环境标准与较高的环境标准对环境的影响不明显或无较大差异时,就应采取较低标准。此时,采用较低的标准有利于贸易自由发展,同时又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较低的环境标准因此具有了促进贸易发展与保护环境的整体经济性,而较高的环境标准虽然保护了环境,但不具有促进贸易发展的特性,因此不具有整体经济性。
环境政策不应仅关注环保本身,而且还应考虑经济发展的问题。环境标准过高,会阻碍产品的生产,减少产品的产出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这种较高的环境标准本无必要时,与较低的环境标准相比,就是一种得不偿失的选择。此外,如上所述,过高的环境标准会造成置贫困于不顾的境地,贫困会使全球整体环境保护标准下降,局部过高的环境标准即导致整体环境状况恶化。
四、WTO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冲突及其协调发展模式
贸易与环境相互依存和冲突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就国际层面而言,目前的协调模式主要有贸易导向模式、环境导向模式和平衡共管模式。以贸易为导向的协调模式主要体现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内;以环境为导向的协调模式主要反映在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多边环境条约群,如:保护臭氧层的多边环境协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多边环境协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环境协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多边环境协定;平衡共管模式则主要是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进行。上述几种模式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处理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