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刑法更迭,我国刑法理论又面临一个发展的契机,我们所期望的,是通过推进刑法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使刑法理论在高水平上更新,而不是在低水平上重复。{31}
当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刑法理论水平,这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刑法学向往处去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在《刑法哲学》一书中就提出来了,当时我认为提升我国刑法学水平的出路在于将刑法学升华为刑法哲学。我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前言中指出:
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32}前言1
《刑法哲学》一书基于罪刑关系论的学术立场,对刑法知识进行了体系性的梳理与建构,力图建立起一个刑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以此作为对传统刑法学的告别,并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在这样一种超规范的哲学思维方法的引导下,我又分别完成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两书,形成刑法哲学三部曲。刑法哲学研究,对于拓展刑法学的研究视域,提高刑法学的思辨水平,当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刑法哲学毕竟不是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它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保持着相当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学的突破仍然应当以刑法教义学为目标。在这方面,张明楷教授作出了其独特的贡献。张明楷教授正是在注释刑法学上发力,努力将其提升到刑法教义学高度的一个学者。张明楷教授在1997年出版的《刑法学》一书,开始了刑法教义学的探讨,而这一探讨的起点恰恰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界分。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不难看出,二者密切联系。离开了刑法哲学的刑法解释学,因为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因为没有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因此,只有以法哲学为基础解释现行刑法的学科,才算是真正的刑法学。
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注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因此,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落后,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解释好刑法,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发达,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解释刑法下了功夫。就适用刑法而言,刑法解释学比刑法哲学更为重要。不能要求我国的刑法学从刑法解释学向刑法哲学转变。因为刑法解释学不仅重要,而且与刑法哲学本身没有明显的界限。{33}3
尽管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一观点尚有可议之处,张明楷教授对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之间关系的论述是正确的:两者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种互动式的依存关系。在《刑法学》一书中,张明楷教授将传统的刑罚论改为刑事责任论是特点之一,但在犯罪论上并没有重大的结构性变动,尤其是作为犯罪论的基本框架的犯罪构成仍然采用传统的四要件,从张明楷教授以下这段话中反映出作者较为谨慎的态度:十多年来,对犯罪构成的探索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二个是探讨阶段,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索与突破。{13}83由于我国对犯罪构成的研究起步较晚,又长时期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也没能正确看待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因此,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然是摆在刑法理论工作者面前的艰巨任务。{33}96尽管如此,在《刑法学》一书中,张明楷教授对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有关问题的论述上还是有所深化的。尤其是此前的刑法教科书大多采取主编制,学术个性不鲜明,而张明楷教授个人独著的刑法教科书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表述上,都具有独特性。该书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创作的一部具有个性的刑法教科书,使其从大量进行刑法条文替换但并没有在学术含量上有所增加的刑法教科书中脱颖而出,名噪一时,这不是偶然的。《刑法学》在2003年出版了第2版、2007年出版了第3版,经过大量的改动,张明楷教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刑法教义学体系,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从体系上来说,第2版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改为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去掉了犯罪客体要件,开始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告别。及至第3版,又从三要件改为二阶层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从内容上来说,从《刑法学》第2版开始,大量吸纳德日刑法学知识,以此作为对我国刑法规范进行理论注释的资源。尤其是在刑法各论对重点罪名进行了刑法教义学的论述,由此提升了我国刑法各论的研究水平。例如在关于诈骗罪的论述中,张明楷教授提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编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在此,张明楷教授还引入了机器不能被骗的原理,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4]。{34}735、736这些观点对我国的刑事司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张明楷教授的上述理论发展脉络来看,存在一个明显的突破传统的以苏俄刑法学为基础的理论框架,越来越多地引入德日刑法学的知识内容的转变过程。
对于刑法教义学的回归,也是我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的一个研究径路。这一回归以《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为标志。该书以刑法法条为中心,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尤其采用注疏方法,可以看作是对中国古代律学的一种致敬。当然,《刑法疏议》一书并没有采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教义学方法,因而其学术含量并不高。我真正回归刑法教义学的著作,应该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在该书的后记中,我论及了该书的写作初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