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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向死而生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特点之一是批判剥削阶级旧法观点,引入苏联刑法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刑法学。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对剥削阶级的旧法观点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始在刑法学研究中得以运用。例如,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运用于犯罪现象研究,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原理为指导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建立开辟了道路。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刑法学研究还大量介绍和引进了苏联的刑法学理论,这对于我国刑法学的建立也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当然,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在否定旧法观点的同时,把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予以全盘否定,因而割断了历史联系,这种历史虚无主义是不利于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同时,在大量引入苏联刑法理论的教条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 13}9- 10。


  

  在以上论述中,废除旧法理论与引入苏俄刑法学是互相联系的两个环节。尤其是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并以此取代民国刑法学时期的德日化,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因此,20世纪50年代初,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说,是一个旧时代的结束,一个新阶段的肇始,由此而使中国近代刑法学活生生地分割为两个互不相关的时期。


  

  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当然是以政治上的苏俄化为前提的,体现了以俄为师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取向。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同时也使刑法学打上了深刻的政治烙印,我国学者称为“非学术性气质”,{14}198这对于刑法学本身是一种莫大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过程中,苏俄刑法学的著作大量译介到我国,以及苏俄刑法专家到我国讲学授业,是两个基本的途径。以译介苏俄刑法学著作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到1962年我国译介的苏俄刑法学著作及资料、法规53本(件)。{14}199而在这一时期,其他国家刑法学著作的译介几乎为零,两者形成鲜明的对照。在这些苏俄刑法学著作中,值得关注的是刑法教科书。例如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一书,可以说是最为权威的苏俄刑法教科书,该书于195。年就由彭仲文翻译、上海大东书局出版。该书引入我国,对我国的刑法学体系的初创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翻译介绍苏俄刑法学著作以外,为数不少的苏联刑法专家被派遣到中国来传授苏俄刑法知识,培养了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其意义十分深远。例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1947年入学开始学习法律,接受过民国的刑法学教育。共和国成立以后,在研究生阶段则接受了苏联专家培养,成长为新中国刑法学的一代宗师。高铭暄教授在回忆这段学习经历时指出:


  

  1950年,新中国第一所新型的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宣告成立,该校聘请了大批苏联专家任教。这对我有很大的吸引力,令我心驰神往。当1951年7月我在北大毕业,法律系领导向我征求分配去向志愿时,我就毫不犹豫地提出愿意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刑法研究生。法律系领导经过研究满足了我的志愿。在两年研究生学习期间,我先后接受贝斯特洛娃、达马亨、尼可拉耶夫、柯尔舍四位苏联专家的专业教育,对刑法学有了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的了解,研究的兴趣也越来越浓。这就为我的专业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5}819


  

  我国学者经过苏俄刑法学的专业训练以后,开始从事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初期,这种刑法学研究是以介绍苏俄刑法学为主的,后来逐渐结合我国的法律、政策加以研究,开始了苏俄刑法学的本土化工作。但是,刑法学研究是以刑法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但我国迟至1979年7月1日才颁行第一部刑法典。从1949年10月1日到1979年7月1日,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居然没有一部刑法典,这在人类历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没有刑法的刑法学研究,不可能达到较高的理论水平。可以说,当时的刑法学体系基本上是苏俄刑法学体系的翻版。例如我国学者对比了我国1957年正式出版的第一部刑法体系书与苏联刑法教科书,发现两者之间在结构上的高度雷同,指出:


  

  从法律出版社于1957年9月出版的中央政法干校刑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之内容来看,它在总体上沿袭了苏联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该书内容分为导言、犯罪和刑事责任、刑罚和刑罚的适用三个部分,总共二十讲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即第一讲到第三讲讨论了刑法的若干一般问题,各讲题目分别是刑法的阶级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部分即第四讲到第十二讲集中介绍了犯罪论的内容,各讲题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共同犯罪。第三部分即从第十三讲到第二十讲集中介绍了刑罚论的内容,各讲题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拿这个内容与大东书局195。年7月出版的由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彭仲文翻译的《苏联刑法总论》一书的第四编集中介绍犯罪论,包括第十四章到第二十一章的内容,各章题目分别是犯罪概说、犯罪的客体,犯罪构成的客观因素、犯罪的主体、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免除行为社会危险的情况、犯罪发展之阶段、共犯。第五编介绍刑罚论,包括第二十二章到二十七章的内容,各章题目分别是刑罚概说、剥削者国家刑罚的历史、苏维埃刑罚中之刑罚制度与种类、判刑、刑罚之延期执行、假释。由上可见两者在刑法基础理论的构造上是保持着高度一致的。{14}171一17


  

  20世纪50年代初期,继受苏俄刑法学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成效却是十分明显的,为此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及至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我国进入了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时期,整个法学都遭受灭顶之灾,刑法学因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与阶级性,受到的冲击更大。从1957年开始到1977年,在这二十年时间里,我国刑法学基本上处于完全停滞状态:既没有刑法,也没有刑法学。当然,出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刑罚仍然作为对敌斗争工具而保留下来,刑法学也沦落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完全被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例如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一书,从书名就可以看出该书充满了政治色彩。该书在论及旧法及旧法观点时,指出:


  

  由于我国的刑法与国民党反动刑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的产物,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思想体系,因此,这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两者决不能和平共存。党中央早在1949年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就指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度除,人民的司法工作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几年来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我们同反动的旧法一直在进行着不可调和的斗争。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和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以及1958年的全国第四届司法会议都一再给了反动旧法观点以致命的打击。但是,残存在人们意识中的旧法观点还没有肃清。因此,今后还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系统地批判和彻底地肃清旧法观点。与此同时,对于忽视专政的右倾思想也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因为有右倾思想的人不仅容易作旧法观点的俘虏,而且也是旧法观点传播的市场。所以,在反对旧法观点的同时,也必须对右倾思想进行批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刑法在对敌斗争中发挥专工具的作用。{16}2


  

  以上论述的政治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沦落为政治工具,而刑法学也彻底告别了学术,成为政治的附庸。此时可以说,刑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已经死亡,这与无法无天的政治现实正好是吻合的。这种以政治话语为内容的所谓刑法论述一直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延续到70年代中期。例如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刑法教研室1976年12月编写的《刑事政策讲义》一书,是我们惟一能够看到的、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印行的、关于刑法的解释文本。从这一文本可以看出当时刑法学研究所处的状态,可以说是学术废墟的真实写照。这本讲义名义上讨论的是刑事政策,实际上是阐述当时风行的政治教条,正是这些政治教条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该讲义共分为以下十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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