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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

【作者简介】
王文华,单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注释】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读职罪等章中也有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罪名。
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法释4号。
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属于“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并10人以上轻伤的,均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我国环境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多样,除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和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一般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外,还包括停止生产和使用、责令重新安装和使用、限期治理、责令拆除、没收设施、没收销毁、取消生产和进口配额、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责令搬迁、停业、关闭、责令停业治理、排除妨碍、收回海域使用、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取消批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开垦、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征收滞纳金等。
参见2005年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李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采用了“双罚制”。
“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可能是7年有期徒刑,而7年有期徒刑恰恰是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张明楷教授认为·些事故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例如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虽非结果犯,也未采用“事故罪”的罪名,但是其本质上属于“危险事故罪”,一些教材认为其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有些教材则认为是故意。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页、809页、811页。
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并非指行为人无过错,而是说明主观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参见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参见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也有学者认为,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坚持《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坚持环境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只有在行为违反国家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若行为虽符合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依然造成重大损失时,则应由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参见王成:《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解释论及立法论之考察》,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我国立法并无重罪、轻罪的划分,但是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一般被认为是重罪。
例如7年前齐化集团一次大的污染事故致使齐齐哈尔市昂溪区榆树屯村428亩土地长久不能利用。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当地政府不顾村民反对,将428亩被污染土地出租给齐化集团。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非法占用农地这两项触犯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仅以罚款30万元了事。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在2007年对此案挂牌督办,但企业责任人至今未被追究责任,当地多个监管部门要么无可奉告要么认为自己无责。参见郄建荣:《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年第1期。
例如可以借鉴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做法,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将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适度的分散,既补偿了被害人,又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责任。参见周海华、赵云芬:《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比较考察》,载《生态经济》2008年第12期。另见《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24期。
例如美国司法部1981年成立了环境执行局(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Section, “EES” ),而环境保护总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同年也成立了刑事执行局,这两个机构的目标都是调查和起诉环境犯罪,只是所处阶段不同。不仅在联邦一级,州和地方检察机构也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犯罪起诉部门。199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起诉法》( Pollution Prosecution Act, “PPROS” ),进一步提高了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起诉率。参见Nancy K. Kubasek, M. Neil Browne, Carrie Williamson, The Role of Criminal Enforcement in Attai-ning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broad, 7 U. Balt. J. Envtl. L.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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