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与少数人权利保障
——以东北平原小规模粮农为对象
柏慧
【摘要】对东北平原小规模粮农调查发现,在现行粮食政策下,平抑粮价行为使小规模粮农的权益受到较大损害,而作为保护性政策的种粮补贴及最低收购价制度在实践中又不能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应当从完善少数人诉求表达渠道、强化政府政策工具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受害者权益补偿机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少数人权利保障机制。
【关键词】宏观调控;平抑粮价;粮食补贴;最低收购价格;少数人权利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本文的目的
宏观调控是对社会资源的非市场化分配,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必须的,虽然良好的宏观调控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但并不意味着社会各成员福利都会改进,现实中的情形也可能是部分人利益得到改善而少部分人利益恶化。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少部分人损失的利益得不到及时补偿,不仅可能使宏观调控的预期功能受到影响,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经济法作为弱势群体保护法,对于市场造成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比较完整的体系,经济法学也有很多相关研究,但对宏观调控过程中少数人权利保障问题却较少涉足[1]。我国当下社会矛盾较为凸现,有效保障宏观调控中少数人权利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功能,对于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也十分必要,这对经济法学的深入研究提出需求。本文以政府调控粮价对小规模粮农的影响为例,通过调查展现宏观调控损害少数人权利的原貌,在此基础上,对宏观调控中少数人利益受损原因及权利保障等进行一般化研究。
二、宏观调控与少数人权利:以现行粮食政策为例
在侵害少数人权利的宏观调控政策中,现行粮食调控政策对小规模粮农利益的损害较为典型。政府平抑粮价的行为对粮农直接造成了损害,虽然有对粮农的补贴制度及最低收购价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运行并不能很好地弥补粮农的损失。为深入了解粮食宏观调控中粮农的利益状态及弥补政策对粮农利益的保护程度,笔者对家乡东北某村的30户粮农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包括笔者父母在内的三个家庭进行了详细访谈。在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探讨粮食政策对粮农的影响。
(一)平抑粮价对粮农收益的损害
我国政府调节粮价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拍卖国家储备粮来增加市场粮食供给量,从而使粮价维持在政府欲调节到的水平。多年来,这一举措较多地被采用。如2008年1至6月,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就向市场抛售粮食348. 7万吨[2]。问题在于,通过增加市场供给量而平抑粮价,保障了全国众多粮食消费者的利益,使宏观经济更趋于平稳,但却剥夺粮农通过市场获得收益的权利。尤其近三年,种粮的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剧烈,劳动力价格也不断增长,种粮成本大幅度提高,但粮价并未有较多上涨,粮农种粮的收益呈逐渐减小趋势。据笔者对东北某村种粮户的调查,2007年到2008年间,种粮每亩投入的成本增加了223.75元,而每亩收益仅增加105元,相当于每亩地净损失117.75元(见表1)。表2详细列举了近三年每亩稻田种粮成本的增加情况,从表中可看出,2007年比2006年种粮成本增加了14.6%,但粮价没有增长;2008年比2007年种粮成本增加了25.3%,粮价仅增长了1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