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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学术研究必须处理好的四重关系

  

  中国监狱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始终得益于教育教学,1985年,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李石生同志在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闭幕式上说过,劳改理论研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干校正规化培训,需要创设各门学科”。其中还讲到,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的教材编写工作对我国劳改学学科体系地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6]“学科构成了话语生产的一个控制体系”,[7]中国监狱学的发展体现了“教育实践的权力运作过程,并且必将继续体现其作为规训性知识权力的巨大影响”。[8]


  

  二、学术研究与实践的关系


  

  某种意义上说,监狱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尽管表述不同,但监狱学学术研究、理论建设和学科发展在内容上高度一致,三者的关系实难剥离。


  

  “监狱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特殊行业实践的理论升华和抽象性质的学科”,其学科建设目的之一就是“以精深的理论指导和服务监狱工作实践”。[9]这一特点从新中国监狱学学科建设发端时就已经显现,并且在几十年的学科发展实践中其良好效果被不断验证。但是,长期以来在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学术研究、理论建设之间存在着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监狱实践对理论进行“排斥与拒绝”,对理论工作者“冷落与贬低”;[10]另一方面,监狱学理论又“跟在实践发展的后面进行廉价的阐释或庸俗的总结歌颂”。[11]


  

  监狱学学科的特点决定其理论研究的参与者既有“学院派”又有实务部门工作者,并且后者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2005年的数据显示,当时中国监狱学会个人会员2535名,其中监狱机关251名,占11.4%;基层监所1569名,占71.5%;院校科研374名,占17%;离退休人员80名,占3.7%。[12]鲜明的行业色彩使监狱学“学术研究等同于工作研究”,这必然导致“学术自治缺乏、主体意识不强、学术视野狭窄,理论思辨不足、学术争鸣罕见等不正常现象,从而束缚了学科的发展,致使监狱学基础理论薄弱、学术品位不高”。[13]


  

  据此笔者认为,监狱学学术研究和理论建设有必要与监狱工作实践保持适度的距离,保持适当的张力。诚然,监狱工作实践是监狱学理论的源头活水,但是理论无疑又必须高于实践。所谓“高于”实践,是说理论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实践做出解释、说明、总结的水平,理论还应当对实践进行反思、检讨、批判乃至引领。监狱学理论若不指向实践,必然沦为学者间的智力游戏;[14]而监狱工作实践如不升华为理论,也就只能停留在经验介绍和工作总结水平。所以,监狱学学科建设既要关注实践、重视实践、贴近实践,又要超越实践;既要关注形而下的“技”(所谓应用性的“理论”),更要追求形而上的“道”(将人隔离于社会的认识需要,满足人类对自身关怀的需要)。[15]实践总是变动不居的,只有理论层次的追求才能接近真理,才是把握本质和揭示规律的门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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