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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学术研究必须处理好的四重关系

监狱学学术研究必须处理好的四重关系


王雪峰


【关键词】监狱学学术研究
【全文】
  

  新中国监狱学学科几十年的发展可谓成绩斐然,几代监狱学人的辛勤耕耘令人肃然起敬,[1]监狱学学科发展的前景让人充满期待。2003年10月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行的“全国监狱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学术研讨会”以及2004年10月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举办的“中国监狱学科建设暨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是改革开放以来监狱学学科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从会议讨论看,国内监狱学者对监狱学学科发展水平不乏质疑之声,但更多的是对监狱学发展的憧憬,重建、重构、创新、变革的呼声不绝于耳。笔者认为,重建、重构也罢,创新、变革也好,其实都着眼于监狱学学科未来的发展,而为促进发展,则必须处理好监狱学学术研究中的四个方面关系。


  

  一、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的关系


  

  学术讨论中随意使用“学科”这一概念已经习以为常,实际上“学科”的含义有二:其一是discipline意义上的“学科”,它是“一定科学领域的总称(如人文学科、数学学科等)或一门科学的分支(如自然科学部门的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社会科学部门的经济学、史学、教育学等)”;其二是subject意义上的“学科”,是指“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与‘教学科目’通用”。[2]


  

  subject意义上的学科也称教学科目或者科目,是“依据一定的教学理论组织起来的科学基础知识的体系。为了教学的需要把某一门科学的浩繁的内容加以适当的选择、合理的组织和排列,使它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某一级学校教育应当达到的程度。这就形成了同这门科学相对应的学科。”因此,“学科体系既要反映科学体系,又要合于教学的要求。”[3]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科的发展内在地要求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两方面并举,监狱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自然不能例外。


  

  中国古代并没有“学科”概念,只是自然划分的各类不同“学问”领域,现在耳熟能详的“学科”概念是西学东渐的产物。这样看来,似乎中国传统的学术多为discipline,而非subject,可以独立于教育体制之外。然而,自清末“废科举、兴学堂”之后,学科概念的输入便将学术与教育的命运连接在一起。作为一个舶来品,学科具有“学术领域、课程、纪律、严格的训练、规范、准则、约束以至熏陶等多重含义”,[4]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教育教学的要求。从现代意义上学科演进历程看,在教育机构中通过教学、考试、评分等规训形式将学科话语塑造成“知识”,是学科建设的必要形式。以此观之,中国监狱学学科要取得突破,一方面要加强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教育教学的层次。从当前状况看,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龙头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院校构成了监狱学教育教学的主阵地,与上世纪80年代的“辉煌”相比,今天的监狱学教学的确显得“寂寞”了许多。[5]为监狱学学科发展考虑,有必要构建从高职高专、本科到研究生教育的梯队,这既是培养监狱学人才(不但要培养实务型人才,还应当培养研究型人才、理论创新型人才)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研究队伍的重要成员)学术层次的需要。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大学已经成为新观念、新思想、新知识的生产中心和集散地,相比之下,中国监狱学学科建设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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