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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概念再探

  

  这个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循环过程,它很简单:财产所有权→债权→合同→契约→社会契约→政府(立法、行政与司法)→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四、宪法的地位:高级法


  

  如何理解宪法,如何定义宪法?在我看来,可以从宪法的原初含义、宪法常识开始,在最初语境、常识宪法知识中深刻地理解宪法中最基本的元素,根据前述:


  

  在宪政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安排权力,要学会尊重权力、尊重现有秩序;这既是历史的、实践的逻辑,也是宪法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才会真正成为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


  

  只有在这两者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到公民其他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当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更或者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之时,宪法的地位问题需要得到关注,此为第三层含义,即宪法的高级法地位问题。


  

  如果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解读——当然,这也仅仅是简单解读——的话,我们又要回到历史:


  

  近代以前,没有今天意义上的宪法,有的仅仅是粗略的且具体地规定权力行使问题。它们与其他法律一起,形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它们的地位是一样的,没有地位的高低;当遇到具体案件时,法官则根据这些法律判决案件。


  

  但是,当近代以后,特别是美国宪法制定以后,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马歇尔借着一个案件确立了宪法处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最高地位。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当其他法律与宪法同时对一个社会问题进行规范而出现冲突时,其他法律的法律效力就该问题的法律条文无效,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法律条文。此后,这一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当然,这个原则也逐渐扩散到现在每一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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