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的概念再探

  

  刚才已经提及,近代以前在宪政视野下只有权力配置问题,没有今天所谓的权利问题,特别是宪法性权利问题。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从经济发展阶段看,属于中世纪时期的重商主义时代才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当经济权利上升到一定程度,政治性权利浮出水面,最后是诸如劳动权、社会保障等社会性权利出现。


  

  其实,它又是一个简短的权利史发展史;如果从另外一个视角看,是从权利转换到权力的一个过程:


  

  无疑,经济在人类社会中占据非常重要地位,先不要说它对于我们的生存意义,就是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也是在有意无意的重要;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当农民工、商人在无意中被“请”到派出所后,谁最可能受到刑讯逼供?我相信,我们都会得出结论,即农民工更容易受到刑讯逼供。


  

  在经济领域,重要的不仅仅是所有(在法律领域即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交换,通过交换行为让交换双方都各得其所,以实现社会包括物质和精神总财富的增加。这种交换行为则主要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实现,在民法领域,即通过债权的方式实现。我们就从这里开始——其实,这就是权利之间的关系。


  

  所谓契约,如果从民法视角看,也即合同,可以简单地描绘为,平等主体间为了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对此,我们可以解读出两点:


  

  其一,从时间上和地位上看,是平等主体之间为未来设置权利和义务;其二,他们设置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是什么: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设置权利和义务不是让一方压迫另外一方,如果这样就与契约的平等蕴含相违背,也与想通过契约盈利的商业本性不符;因此,在契约中有一种基本精神及共赢,而非共输,也或者是一方是赢家另外一方是输家的零和游戏。


  

  从这两点,还可以衍生出其他一些要素,如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当这些意识与共赢、平等、未来的时间等因素想结合就造就一种契约秩序。


  

  当这种合同当事人建立的合同秩序、经济秩序迁移到社会层面后,就转化为一个社会契约,即公民平等以一人一票表达,他们共同缔造新的国家,即宪政秩序,即权力的起源问题(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层面,当然也包括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问题),也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其本身具备了一体两面的特征!


  

  这就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属于这个部分的第二个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